第 1 頁:第一節 稅收概述 |
第 2 頁:第二節 主要稅種 |
第 7 頁:第三節 稅收征管 |
四、稅款征收
考點1:稅款征收的方式
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郵寄申報納稅、自計自填自繳、自報核繳。
1.查賬征收:由納稅人依據賬簿記載先自行計算繳納稅款,事后經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再多退少補。主要適用于財務會計制度較健全,能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雖然采取查賬征收方式的前提是設置賬簿,但是并非所有設置了賬簿的單位都應采用查賬征收方式,如果設置了賬簿但是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的是不能采取查賬征收的。
2.查定征收: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設備等在正常條件下的生產、銷售情況,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和銷售額據以征稅。
3.查驗征收:由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產品進行查驗,貼上完稅證、查驗證或蓋查驗戳,并據以征稅。
4.定期定額征收: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在一定經營時期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
5.代扣代繳:負有扣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收稅款的方式。
6.代收代繳:負有收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按照稅法的規定代收稅款的方式。
7.委托代征:受托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一些零散稅款的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
五、稅務代理
考點1:稅務代理的概念
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在國家法律規定的代理范圍內,以代理機構的名義,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其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
考點2:稅務代理的特點中介性、法定性、自愿性、公正性。
考點3:稅務代理的法定業務范圍
1.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2.辦理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
3.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
4.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手續;
5.制作涉稅文書;
6.審查納稅情況;
7.建賬建制,辦理賬務;
8.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
9.稅務行政復議手續;
10.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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