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稅收概述 |
第 2 頁:第二節 主要稅種 |
第 5 頁:第三節 稅收征管 |
第三節 稅收征管
一、稅務登記;
主管機關:縣級以上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
(一)設立登記:自營業執照領取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
內容: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住所經營地點;登記注冊類型;核算方式;行業、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投資總額、開戶銀行及賬號、經營期限、從業人員、營業執照號碼、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其他
稅務登記證:一年一審,三年一換
遺失證件: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記聲明作廢
銀行賬戶管理:15日
(二)變更登記:工商變更后30日內辦理
(三)停業、復業登記:停業不超過1年
(四)注銷登記:15日內辦理
(五)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六)納稅人稅種登記:受理之日3日內進行登記
(七)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登記:未按規定登記、變更或者注銷:責令限期改正,200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2000-1萬。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2000-1萬,嚴重的:1-5萬
二、發票開具與管理
發票性質:合法、真實、時效、共享、傳遞
(一)發票的種類
1.增值稅專用發票:國家稅務局制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用 三聯:記賬聯、抵扣聯、發票聯
2.普通發票:營業稅納稅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手開式發票為限額發票:只可印制稅務機關統一發票
三聯: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
3.專業發票:國有金融、保險企業的存貸、愧對、轉賬憑證,國有郵政、電信企業的郵票、郵單、話務、電報收據;國有鐵路、國有航空企業和交通部門、國有公路、水上運輸企業的客票、貨票
(二)發票的印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印制發票應當使用國家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專用票;對制定的印制發票的企業發給發票準印證;發票印有國家統一的發票監制章,發票不定期換版;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試樣和數量印制發票;中文印制
(三)發票領購: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10萬;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100萬;省級稅務機關審批:1000萬。防偽稅控系統的具體發行工作由區縣級稅務機關負責
(四)發票的開具要求
1.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發生銷售退回需開紅字發票,必需收回原發票
2.開具發票時應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4.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
5.開具發票時限、地點應符合規定。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
1.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2.當月發現錯誤,作廢,重開
3.跨月錯誤,紅字申請單,蓋章,重新開具發票
(五)法律責任
1.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丟失發票、擅自損毀發票的,稅務機關責令改正,1萬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1-3萬
2.虛開發票:虛開1萬以下,處5萬以下罰款;虛開1萬以上,處5-50萬罰款
3.有下列行為,處1-5萬;嚴重的處5-50萬
1.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的
2.知道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三、納稅申報
(一)直接申報(二)郵寄申報;特快專遞專用信封;以寄出地的郵局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三)數據電文申報(四)簡易申報(五)其他方式 罰款:2000以下,嚴重2000-1萬
四、稅款征收:稅務機關是征稅的唯一行政主體
(一)查賬征收(企業規模大、財務會計制度健全):納稅人根據賬簿記載,自行計算繳納,時候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多退少補
(二)查定征收(經營規模小、產品零星、會計賬冊不健全,但可以控制原材料或者進銷貨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原材料耗用等元素在正常情況下的生產、銷售情況,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和銷售量,然后依法征收稅款,
(三)查驗征收(經營品種單一):對應稅產品進行驗查或征稅,貼上完稅證、查驗證或蓋查驗戳
(四)定期定額征收(經營規模小,無建賬能力,可不設置賬簿的小型納稅人):核定納稅人在一定經營時期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并以此為積水依據
(五)代扣代繳(六)代收代繳(七)委托征收(適用于零星分散和流動性大的稅款征收,如集貿市場稅款的征收)(八)其他方式
重點:1.核定應納稅額: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款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2.稅務機關發生納稅人多繳稅款的,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3.稅務機關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日起20內,作出是否批準決定。延期納稅,最長不超過3個月
4.滯納金:按日加收萬分之5
五、稅務代理
(一)稅務代理的概念:以代理機構名義
(二)稅務代理的特點:1.中介性 2.法定性 3.自愿性 4.公正性
(三)稅務代理的法定業務范圍: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把你發票領購手續;辦理納稅申報和扣繳稅款報告;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制作涉稅文書;審查納稅情況;建賬建制,辦理賬務;開展稅務咨詢、受聘稅務顧問;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稅務行政訴訟等
六、稅收檢查及法律責任
1.稅務稽查由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實施
2.檢查由2名以上檢查人員共同實施,自實施檢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
3.調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年度的資料時,由稅務局局長批準,3個月內完整退還;調取當年的資料,經所屬社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30日內歸還
(一)稅收檢查
1.稅收保全措施:縣級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收到稅款后24小時內結出稅收保全
2.稅收強制執行:縣級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叜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內,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
(二)法律責任
1.稅務違法行政處罰
(1)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
(3)沒收財產
(4)收繳未用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停止出口退稅權
2.稅務違法刑事處罰:拘役、有期徒刑到死刑
3.稅務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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