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一)一般規則
買賣標的物為動產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買賣標的物為不動產的,所有權自登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二)一物多賣
1.普通動產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
(2)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3)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2.特殊動產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
(2)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3)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
【提示1】一物多賣不影響合同效力。
【提示2】物權:
(1)一普通動產多賣的,交付>付款>成立;
(2)一特殊動產多賣的,交付>登記>成立。
(3)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
【提示】“交付”才是動產所有權取得的要求,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已經取得了物權,空辦登記的買受人不享有物權,擁有的是一個錯誤的登記,應當更正。
(三)所有權保留
1.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提示】所有權保留的規定只適用于動產,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將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于不動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出賣人的取回權
(1)當事人約定出賣人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賣人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
①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
②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
③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
(2)取回權的限制
①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75%以上,出賣人不得主張取回標的物。(教材未收錄)
②在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情形下,第三人已經依法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不得主張取回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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