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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考研政治復習馬原重難點總結之辯證法
一、唯物辯證法的總特征
普遍聯系和永恒發展的觀點是唯物辯證法的總特征。
(一)聯系的客觀性、普遍性和多樣性
聯系指事物內部各要素之間和事物之間相互影響、相互制約和相互作用的關系。
1.聯系的客觀性
聯系是客觀事物所固有的,它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
2.聯系的普遍性
第一,任何事物內部的不同部分和要素是相互聯系的,也就是說,任何事物都具有內在的結構性。
第二,任何事物都不能孤立存在,都同其他事物處于一定的相互聯系之中。
第三,整個世界是相互聯系的統一整體。每一事物都是世界普遍聯系中的一個成分或環節,并通過它表現出聯系的普遍性。
世界的普遍聯系是通過“中介”來實現的。所謂中介就是事物相互聯系的媒介、環節或橋梁。
3.聯系的多樣性
事物聯系的主要方式有:直接聯系與間接聯系、內部聯系與外部聯系、本質聯系與非本質聯系、必然聯系與偶然聯系等。
4.聯系與系統
聯系的普遍性造成了事物普遍地以系統的形態存在著。所謂系統就是由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若干要素組成的具有穩定結構和特定功能的有機整體。系統具整體性、結構性、層次性和開放性。
(二)事物的永恒發展
1.發展的實質
發展是前進的上升的運動,發展的實質是新事物的產生和舊事物的滅亡。新事物是指合乎歷史前進方向、具有遠大前途的東西;舊事物是指喪失歷史必然性、日趨滅亡的東西。新生事物是不可戰勝的。
2.事物的發展是一個過程。 所謂過程是指一切事物都有其產生、發展和轉化為其他事物的歷史,都有它的過去、現在和未來。自然界、人類社會和思維領域中的一切現象都是作為一個過程而向前發展的。恩格斯指出:“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體,而是過程的集合體。”這是唯物辯證法的“一個偉大的基本思想”。
二、對立統一規律
對立統一規律即矛盾規律,是辯證法的核心概念。矛盾是事物或事物之間的對立和統一及其關系,簡言之,矛盾即對立統一。
(一)對立統一規律是唯物辯證法體系中的實質和核心。
1.對立統一規律揭示了普遍聯系的根本內容和事物發展的內在動力。
2.對立統一規律是貫穿于辯證法其它規律和范疇的中心線索,是理解其他規律和范疇的鑰匙。
3.對立統一規律是區分辯證法和形而上學的分水嶺。
4.矛盾分析方法是唯物辯證法的根本方法。
(二)矛盾的同一性和斗爭性及其相互關系
同一性和斗爭性是矛盾的兩種基本屬性或兩種基本性質
1.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雙方相互依存、相互貫通的性質和趨勢。它有二層含義:
①矛盾雙方相互依存,在一定的條件下共處于一個統一體中;
②矛盾雙方相互滲透、相互貫通,在一定條件下矛盾的雙方相互轉化。
2.矛盾的斗爭性是指矛盾雙方相互排斥、相互對立、相反的性質和趨勢。
3.矛盾的同一性和斗爭性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一方面,同一性不能脫離斗爭性而存在,沒有斗爭性就沒有同一性。因為矛盾的同一是以差別和對立為前提的,是包含差別和對立的同一。另一方面,斗爭性也不能脫離同一性而存在,斗爭性寓于同一性之中。
矛盾同一性和斗爭性相互聯結和制約的原理,要求我們在分析和解決矛盾時,必須從對立中把握同
一,同一中把握對立,這是辯證認識的實質所在。
4.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發展中的作用
①由于矛盾雙方相互依存,互為存在的條件,矛盾雙方可以利用對方的發展使自己得到發展。
②由于矛盾雙方相互包含,矛盾雙方可以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而得到發展。
③由于矛盾方彼此相通,矛盾雙方可以向著自己的對立面轉化而得到發展,并規定著事物發展的方向。
5.矛盾的斗爭性在事物發展中的作用
①斗爭推動矛盾雙方力量對比發生變化,造成事物的量變。
②斗爭促使矛盾雙方的地位或性質轉化,實現事物的質變。
(三)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二者的相互關系
1.矛盾的普遍性即共性有兩方面含義:
其一是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發展過程中,即處處有矛盾;
其二是每一事物的發展過程中存在著自始至終的矛盾運動,即時時有矛盾。
2.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體事物在其運動中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個方面都有其特點。矛盾的特殊性有三種情形:
一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點;
二是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發展過程和發展階段各有不同特點;
三是構成事物的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質、地位和作用。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辯證統一關系
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個性。矛盾的共性是無條件的、絕對的,矛盾的個性是有條件的、相對的。任何現實存在的事物都是共性和個性的有機統一,共性寓于個性之中,沒有開個性的共性,也沒有離開共性的個性。矛盾的共性和個性、絕對和相對的道理,是關于事物矛盾問題的精髓。
(四)內外因原理
1.概念:內因是事物的內部矛盾,外因是事物的外部矛盾。
2.作用:內因是事物存在的基礎,規定著事物的發展方向,外因是事物變化的條件,能夠加速或者延緩甚至能夠改變事物發展進程。
3.辯證關系:內因是事物發展的根據,外因是事物發展的條件,外因通過內因起作用。
4.方法論意義
內因和外因的辯證關系原理對于我們分析問題和指導實踐活動具有重要的意義,它是我國實行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和對外開放方針的重要哲學基礎。
(五)根本矛盾、非根本矛盾;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矛盾發展的不平衡性)
根本矛盾貫穿事物發展過程的始終,規定著事物的性質。
主要矛盾是矛盾體系中處于支配地位,對事物發展起決定作用的矛盾。非根本矛盾、次要矛盾是處于服從地位的矛盾。在每一對矛盾中又有矛盾的主要方面與矛盾的次要方面,矛盾的性質主要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決定的。
(六)矛盾分析方法
在唯物辯證法的方法論體系中,矛盾分析法居于核心的地位,是根本的認識方法。
矛盾分析法包含廣泛而深刻的內容。例如,分析矛盾特殊性的方法,“兩點論”與“重點論”相結合的方法,抓關鍵、看主流的方法,在對立中把握同一與在同一中把握對立的方法,批判與繼承相統一的方法等,都是矛盾分析法的具體體現。
三、量變質變規律
1.質、量、度
質是一事物成為其自身并區別于其他事物的內在規定性。事物質的規定性是由事物內部矛盾的特殊性所決定的。認識質是認識和實踐的起點和基礎。只有認識質,才能區別事物。
量是事物的規模、程度、速度以及它的構成成分在空間上的排列組合等可以用數量關系表示的規定性。
質和量的統一為度。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質的數量界限,即事物的范圍、幅度和限度。它的極限叫關節點,超出了關節點,事物就形成了新的質量統一。
2.量變和質變
①量變和質變的含義
量變是事物數量的增減和次序的變動,是保持事物的質的相對穩定性的不顯著變化,體現了事物漸進過程的連續性。
質變是事物性質的根本變化,是事物由一種質態向另一種質態的飛躍,體現了事物漸進過程和連續性的中斷。區分量變和質變的根本標志是事物的變化是否超出度,在度的范圍內的變化是量變,超出度的變化是質變。
②量變質變的辯證關系
第一,量變是質變的必要準備。第二,質變是量變的必然結果。第三,量變和質變是相互滲透的。一方面,在總的量變過程中有階段性和局部性的部分質變;另一方面,在質變過程中也有舊質在量上的收縮和新質在量上的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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