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氣的種類、性質和致病途徑及其作用不同,個體的體質和正氣強弱不一,所以其發病類型也有區別。發病類型大致有卒發、伏發、徐發、間發、繼發、合病與并病、復發等。
(一)卒發
卒發,又稱頓發,即感而即發,急暴突然之意。一般多見以下幾種情況:
1.感邪較甚:六淫之邪侵入,若邪氣較盛,則感邪之后隨即發病。如新感傷寒或溫病,是外感熱病中最常見的發病類型。外感風寒、風熱、燥熱、溫熱、溫毒等病邪為病,多感而即發,隨感隨發。
2.情志遽變:急劇的激情波動,如暴怒、悲傷欲絕等情志變化,導致人的氣血逆亂,而病變頃刻而發,出現猝然昏仆、半身不遂、胸痹心痛、脈絕不至等危急重證:
3.疫氣致病:發病暴急,來勢兇猛,病情危篤,常相“染易”,以致迅速擴散,廣為流行:某些疫氣,其性毒烈,致病力強,善“染易”流行而暴發,危害尤大,故又稱暴發、
4.毒物所傷:誤服毒物,被毒蟲毒蛇咬傷,吸人毒穢之氣等,均可使人中毒而發病急驟。
5.急性外傷:如金刃傷、墜落傷、跌打傷、燒燙傷,凍傷,觸電傷、槍彈傷等,均可直接而迅速致病。
(二)伏發
伏發,即伏而后發,指某些病邪傳人人體后,不即時發病而潛伏于內,經一段時間后,或在一定誘因作用下才發病。如破傷風、狂犬病等,均經一段潛伏期后才發病。有些外感性疾病,也常需經過一定的潛伏期,如“伏氣溫病”、“伏暑”等均屬此類。
新感與伏氣是相對而言的。在溫病學上,感受病邪之后,迅即發病者,為新感或新感溫病。新感溫病,隨感隨發,初起即見風寒表證。藏于體內而不立即發病的病邪謂之伏邪,又稱之伏氣。由伏邪所致之病名為伏氣溫病。伏氣溫病,初起不見表證,而即見里熱甚至血分熱證。若內有伏邪,由新感觸動而發病,稱為新感引動伏邪。
(三)徐發
徐緩發病謂之徐發,又稱緩發,系與卒發相對而言。徐發亦與致病因素的種類、性質及其致病作用,以及體質因素等密切相關。
以外感性病因而言,寒濕邪氣,其性屬陰,凝滯、粘滯、重著,病多緩起。如,風寒濕痹阻滯肌肉筋脈關節而疼痛、重著、麻木等。某些高年患者,正氣已虛,雖感外邪,常可徐緩起病,即與機體反應性低下有關:
內傷因素致病,如思慮過度、憂恚不釋、房事不節、嗜酒成癖、嗜食膏粱厚昧等,常可引起機體的漸進性病理改變,積以時日,就呈現出種種明顯的臨床癥狀與體征。
(四)繼發
繼發,系指在原發疾病的基礎上繼續發生新的病證。繼發病必然以原發病為前提,二者之間有著密切的病理聯系。例如:病毒性肝炎所致的脅痛、黃疸等,若失治或治療失當,日久可繼發致生“癥積”、“臌脹”。亦如:癥瘕、積塊、痞塊,即是脹病之根,日積月累,腹大如箕,腹大如甕,是名單腹脹。間日瘧反復發作,可繼發出現“瘧母”(脾臟腫大);小兒久瀉或蟲積,營養不良,則致生“疳積”;久罹眩暈,由于憂思惱怒,飲食失宜,勞累過度,有的可發為“中風”,出現猝然昏仆、面癱、半身不遂等癥狀。
(五)合病與并病
凡兩經或三經的病證同時出現者,稱之為合病;若一經病證未罷又出現另一經病證者,則稱為并病。合病與并病的區別,主要在于發病時間上的差異,即合病為同時并見,并病則依次出現。
合病多見于病邪較盛之時。由于邪盛,可同時侵犯兩經,如傷寒之太陽與少陽合病、太陽與陽明合病等,甚則有太陽、陽明與少陽之三陽合病者。
至于并病,則多體現于病位傳變之中。病位的傳變,是病變過程中病變部位發生了相對轉移的現象,并且,原始病位的病變依然存在。在不同類別的疾病中,病位的傳變也很復雜,即病有一定之傳變,有無定之傳變。所謂一定之傳變,多表現出傳變的規律,如六經、衛氣營血、三焦傳變規律等;所謂無定之傳變,是指在上述一般規律之外的具體疾病的病后增病,即可視為并發病癥。如胃脘痛可并發大量出血、腹痛、厥脫、反胃等。
(六)復發
所謂復發,是重新發作的疾病,又稱為“復病”。復病具有如下特點:其臨床表現類似初病,但又不僅是原有病理過程的再現,而是因誘發因素作用于舊疾之宿根,機體遭受到再一次的病理性損害而舊病復發。復發的次數愈多,靜止期的恢復就愈不完全,預后也就愈差,并常可遺留下后遺癥。所謂后遺癥,是主病在好轉或痊愈過程中未能恢復的機體損害,是與主病有著因果聯系的疾病過程。
1.復發的基本條件:疾病復發的基本條件有三:其一,邪未盡除。就病邪而論,疾病初愈,病邪已去大半,猶未盡除。因為尚有余邪未盡,便為復發提供了必要的條件。若邪已盡除,則不可能再復發。因此,邪未盡除是復發的首要條件。其二,正虛未復。因為疾病導致正氣受損,疾病初愈時正氣尚未完全恢復。若正氣不虛,必能除邪務盡,也不會出現舊病復發。所以,正虛未復也是疾病復發中必不可少的因素。其三,誘因。如新感病邪,過于勞累,均可助邪而傷正,使正氣更虛,余邪復熾,引起舊病復發。其他如飲食不慎,用藥不當,亦可傷正助邪,導致復發。
2.復發的主要類型:由于病邪的性質不同,人體正氣的盛衰各異,因而復發大體上可以分為疾病少愈即復發、休止與復發交替和急性發作與慢性緩解期交替等三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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