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1.鄉村醫生的概念:是指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衛生技術人員。
2.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的權利:①進行一般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②參與醫學經驗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③參加業務培訓和教育;④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⑤獲取報酬;⑥對當地的預防、保健、醫療工作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3.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應盡的義務:①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規范、常規;②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鄉村醫生職責,為村民健康服務;③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④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⑤向村民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4.鄉村醫生執業要求:①鄉村醫生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實填寫并上報有關衛生統計報表,妥善保管有關資料。②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對使用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應當按照規定處置。③鄉村醫生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對超出一般醫療服務范圍或者限于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應當先行搶救并及時向有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④鄉村醫生不得出具與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范圍不相符的醫學證明,不得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⑤鄉村醫生應當在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規定的范圍內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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