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0日,國家衛健委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做好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再注冊工作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要求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獲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滿5年的村醫進行執業再注冊工作。
5年一換證,鄉村醫生進入新一輪換證期
2004年1月1日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條例》明確提出我國實行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制度。按照規定,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后必須申請執業再注冊。
以5年為一周期算,2009年、2013年國家衛生主管部門都分別印發了《關于做好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再注冊有關工作的通知》。
2019年,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距2013年換證已滿5年,需要按照《條例》規定再次進行換證。
換《鄉村醫生執業證》的要求條件
2019年《關于做好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再注冊有關工作的通知》第三條
要求:
執業再注冊要與鄉村醫生業務考評和職業道德評定相結合。具體考核要求按照《衛生部關于印發鄉村醫生考核辦法的通知》(衛農衛發﹝2008﹞43號)執行。
下面將《衛生部關于印發鄉村醫生考核辦法的通知》部分內容分享如下: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十條 鄉村醫生考核包括業務考評和職業道德評定兩方面內容。
第十一條 業務考評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二)業務水平;
(三)學習培訓情況;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職業道德評定主要包括醫德醫風情況。考核委員會在評定過程中要充分聽取所在村村民委員會、鄉村醫生和村民的意見。
最新版本《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做好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再注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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