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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4:藥品名稱和劑量書寫要求
1.藥品名稱
(1)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收載或藥典委員會公布的《中國藥品通用名稱》或經國家批準的專利藥品名為準。
(2)如無收載,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
(3)藥名簡寫或縮寫必須為國內通用寫法。
(4)中成藥和醫院制劑品名的書寫應當與正式批準的名稱一致。
2.藥品劑量與數量的書寫要求
(1)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2)劑量應當使用公制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
(3)國際單位(IU)、單位(U)計算。
(4)片劑、丸劑、膠囊劑、沖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
(5)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霜劑以支、盒為單位。
(6)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注明含量。
(7)飲片以劑或付為單位。
☆ ☆☆☆考點5:處方限量及計算機處方要求
1.處方限量
一般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處方用量延長規定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 注明理由。特殊管理藥品處方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開具麻醉藥品處方時,應有病歷記錄。
2.計算機處方要求
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普通處方時,需同時打印紙質處方;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處方經簽名后有效;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核發藥品時,必須核對打印處方無誤后發給藥品,并將打印處方收存備查。
☆ ☆☆☆☆考點6: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調配處方的要求
1.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按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
(1)認真審核處方。
(2)準確調配藥品:必須做到"四查十對":①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②查藥品,對藥名、規格、數量、標簽;③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④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3)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包裝:發出的藥品應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
(4)向患者交付處方藥品時,應當對患者(或其家屬)進行用藥交代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5)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在完成處方調劑后,應當在處方上簽名。
2.調劑處方藥品的依據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須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3.從事處方調劑、調配工作人員的條件
(1)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調配工作。
(2)非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從事處方調劑、調配工作。
(3)具有藥師以上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
(4)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確因工作需要,經培訓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擔相應的藥品調劑工作。
4.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式樣
應在本機構藥學部門或藥品零售企業留樣備查。
5.處方調劑權取消的情況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停止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藥品零售企業執業時,其處方調劑權即被取消。
☆ ☆☆考點7: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處方的要求
1.完整性與合法性審核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2.適宜性審核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包括下列內容:
(1)對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物,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醫學教育 網 搜 集整理]
(3)劑量、用法。
(4)劑型與給藥途徑。
(5)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6)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3.問題處方處理
(1)存在安全性問題的處方: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安全問題時,應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并記錄在處方調劑問題專用記錄表上,經辦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簽名,同時注明時間。
(2)濫用和誤用處方: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發現藥品濫用和用藥失誤,應拒絕調劑,并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發代用藥品。
(3)嚴重藥品濫用和用藥失誤的處方:對于發生嚴重藥品濫用和用藥失誤的處方,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告。
(4)不規范處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不得調劑。
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 ☆☆☆考點1:藥品生產監督管理的含義
1.藥品生產監督管理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藥品生產條件和生產過程進行審查、許可、監督檢查等管理活動。
2.職責分工
(1)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 ☆☆☆☆考點2:藥品生產許可證管理
1.法律效力及有效期
《藥品生產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為5年。
2.許可證項目
(1)《藥品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企業類型、注冊地址、生產地址、生產范圍、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期限等項目。
(2)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許可事項為:企業負責人、生產范圍、生產地址。
(3)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企業類型等項目應當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中載明的相關內容一致。
3.《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
(1)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
(2)許可事項變更是指企業負責人、生產范圍、生產地址的變更,發生變更前3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
(3)登記事項變更是除許可事項變更以外所列事項的變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更后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
4.《藥品生產許可證》換發的規定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藥品的,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藥品生產許可證》。
5.藥品生產企業終止生產藥品或者關閉的由原發證機關繳銷《藥品生產許可證》,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6.《藥品生產許可證》遺失的藥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并在原發證機關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原發證機關在企業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月后,按照原核準事項在10個工作日內補發《藥品生產許可證》。
7.禁止性條款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藥品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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