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講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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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頁:經典考題 |
(3)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
①立案。對于在兩年以內 未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不予立案追究。
②調查。調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并應出示證件。
③處理決定。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決定。
④說明理由并告知權利。
⑤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⑥制作處罰決定書。
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 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的范圍*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行為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資格等證書變更、終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對抽象行政行為 不能單獨提起行政復議,只能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時一并提起。
不可申請復議的事項: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2)對民事糾紛 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行為。
(五)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認為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 ,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 起訴,人民法院對該行政行為合法性 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活動。
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對合理性問題不涉及。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同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包括:①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②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但對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①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②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③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④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⑤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 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⑥行政調解行為 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 行為;⑦不具有強制力 的行政指導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 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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