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angm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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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藥的管理要求
處方藥是指憑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方可購買、調配和使用的藥品。
(1)標簽、說明書
對于進入流通領域的處方藥而言,生產企業應將相應警示語或忠告語醒目地印制在藥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憑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我國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一般均屬于處方藥,其說明書和標簽必須印有規定的標識。
(2)廣告管理
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的專業性醫藥報刊上進行廣告宣傳,不得在大眾媒介上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其目的是嚴格管理,防止消費者可能產生誤導,使消費者能正確地理解和使用處方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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