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
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1)負責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擬訂監督管理政策規劃,組織起草法律法規草案,擬訂部門規章,并監督實施。研究擬訂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新技術新產品的管理與服務政策。
(2)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標準管理。組織制定、公布國家藥典等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組織擬訂化妝品標準,組織制定分類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參與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3)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注冊管理。制定注冊理制度,嚴格上市審評審批,完善審評審批服務便利化措施,并組織實施。
(4)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管理。制定研制質量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制定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并依職責監督實施。制定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并指導實施。
(5)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后風險管理。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6)負責執業藥師資格準入管理。制定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指導監督執業藥師注冊工作。
(7)負責組織指導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檢查。制定檢查制度,依法查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注冊環節的違法行為,依職責組織指導查處生產環節的違法行為。
(8)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相關國際監管規則和標準的制定。
(9)負責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
(10)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11)職能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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