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藥品調劑與藥品管理
考點1
普通處方——白色。
急診處方——淡黃色,右上角標注“急診”。
兒科處方——淡綠色,右上角標注“兒科”。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為淡紅色,右上角標注“麻、精一”
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印刷用紙為白色,右上角標注“精二”。
考點2 處方審核
考點3 合法性審核
處方書寫的基本要求——16條!
使用通用名—— 意義:一個成分一個名,避免重復用藥!
常用處方縮寫詞及其含義—— 必須記!
1.處方書寫的基本要求 “16條”
(1)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
——應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每張處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3)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
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注明體重。
(5)西藥、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
中藥飲片——應單獨開具處方。
(6)化學藥、中成藥——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
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7)中藥飲片處方
書寫——可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
藥物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
如(布包、先煎、后下等);
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在藥名之前寫明。
(8)一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使用時——應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9)為便于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注明臨床診斷。
(10)開具后的空白處應畫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1)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12)藥品名稱: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復方制劑藥品名稱——就是不能用商品名!
(13)藥品劑量與數量—— 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14)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
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
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15)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
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
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
(16)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開具麻醉藥品處方時——應有病歷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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