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衛生服務評價總論 |
第 2 頁:第二節 評價的內容 |
第二節 評價的內容
一、相關性評價(重要性/必要性)
相關性是指衛生服務、項目或政策是否必要,開展是否有意義,這決定了其存在的基本合理性,如一個項目的目標、范圍、深度和覆蓋率等是否解決了一個健康問題或衛生管理問題,以及它們之間的對應關系。
·項目旨在解決的問題是什么?·這個問題是否值得關注?·有關問題的信息是否真實、可靠和準確?·問題的定義是否適當?·項目的定義是否適當?·項目是否針對所要解決的問題?·項目是否和組織的總體目標相匹配?
二、可行性評價
是指從法律、政治、技術、社會、資源、組織等角度,分析衛生服務、項目或政策具體實施的可能性。
·衛生服務、衛生項目或衛生政策是否符合法律?·衛生服務、衛生項目或衛生政策是否適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宏觀環境?·衛生服務、衛生項目或衛生政策是否與人民群眾的傳統文化觀念相適應,群眾能否接受?·衛生服務或衛生項目的技術和方法是否可行?·衛生服務提供方是否有能力提供服務?·經濟上能否為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承擔?
消除歧視尊重隱私 不得歧視乙肝攜帶者等傳染病病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
乙肝病人就業受到不公正待遇,一度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修訂后的法律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原傳染病防治法沒有保護傳染病人個人隱私的規定。修訂后的法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同時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嚴格醫院救治義務
防止醫院成為傳染源;醫院不得拒收傳染病病人
修訂后的法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救治任務,或者根據傳染病救治需要設置傳染病醫院。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建筑設計和服務流程,應當符合預防傳染病醫院感染的要求等。
新法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和接診治療。應當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記錄復印件一并轉至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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