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概述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2002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處理醫療事故的原則和基本要求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
處理醫療事故的基本要求是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得當。
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1.病歷書寫
書寫并妥善保存病歷資料;急危患者不能及時書寫的,在搶救結束6小時內補記。
2.病歷資料的復印或者復制
患者有權復印、復制自己的門診病歷資料。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
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告知和報告
1.告知內容與告知要求
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咨詢,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的除外。
2.報告與報告時限
發生、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
①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②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③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3.應當采取的措施,防止損害擴大。
(三)病歷資料的封存與啟封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
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人員到場。
(四)尸檢
尸檢必須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但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時間)
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家屬同意)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資質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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