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診療管理規定-法律責任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①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②未辦理診療科目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的;
③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放射診療項目或者超出批準范圍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醫療機構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違反放射診療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①購置、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的;
②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的;
③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進行檢測和檢查的;
④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的;
⑤發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員健康嚴重損害的;
⑥發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⑦違反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的其他情形。
安全防護與質量保證
放射診斷檢查的原則和實施
醫療機構在實施放射診斷檢查前應當對不同檢查方法進行利弊分析,在保證診斷效果的前提下,優先采用對人體健康影響較小的診斷技術。實施檢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嚴格執行檢查資料的登記、保存、提取和借閱制度,不得因資料管理、受檢者轉診等原因使受檢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復照射;
2.不得將核素顯像檢查和X射線胸部檢查列入對嬰幼兒及少年兒童體檢的常規檢查項目;
3.對育齡婦女腹部或骨盆進行核素顯像檢查或X射線檢查前,應問明是否懷孕;非特殊需要,對受孕后8——15周的育齡婦女,不得進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檢查;
4.應當盡量以胸部X射線攝影代替胸部熒光透視檢查;
5.實施放射性藥物給藥和X射線照射操作時,應當禁止非受檢者進入操作現場;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員陪檢時,應當對陪檢者采取防護措施。
放射治療的實施:
1.對體外遠距離放射治療,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在進入治療室前,應首先檢查操作控制臺的源位顯示,確認放射線束或放射源處于關閉位時,方可進入。
2.對近距離放射治療,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當使用專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對接受敷貼治療的患者采取安全護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帶走或丟失。
3.在實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療時,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隨時清點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過程中遺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須進行醫學影像學檢查,確認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數量。
4.治療過程中,治療現場至少應有2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并密切注視治療裝置的顯示及病人情況,及時解決治療中出現的問題;嚴禁其他無關人員進入治療場所。
5.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放射治療操作規范、規程實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療計劃。
6.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當驗證治療計劃的執行情況,發現偏離計劃現象時,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負責人或者本機構負責醫療質量控制的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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