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鑒定的提起
提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兩種方式,一是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二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鑒定專家組的產生和組成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①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②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鑒定原則和依據
1.合議制原則
2.回避原則
3.獨立鑒定原則
鑒定程序和要求
1.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材料
2.調查取證、聽取陳述及答辯并進行核實: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3.作出鑒定結論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情形
①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②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③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④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⑤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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