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臨床執業醫師考試中衛生法規約占15分左右,近幾年在醫師的考試中越來越受到重視,重點掌握:概念性的表述,如醫師法的內容、醫師管理條例、藥品管理法等。此外近幾年試題出現一種新型題,即將倫理學、心理學、衛生法規三門學科綜合考察一道A3/A4型題,所以此科目重在學習+理解,定能取得好成績。
衛生法規科目21個章節分值分布
序號 |
單元 |
歷年分值 |
1 |
衛生法基礎知識 |
0~1 |
2 |
傳染病防治法 |
0~1 |
3 |
職業病防治法 |
0~1 |
4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
1~2 |
5 |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 |
1~2 |
6 |
艾滋病防治條例 |
0~1 |
7 |
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 |
0~1 |
8 |
獻血法 |
0~1 |
9 |
執業醫師法 |
2~3 |
10 |
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 |
0~1 |
11 |
精神衛生法 |
0~1 |
12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
1~2 |
13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
1~2 |
14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
0~1 |
15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
0~1 |
16 |
處方管理辦法 |
1~2 |
17 |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
1~2 |
18 |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
0~1 |
19 |
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 |
0~1 |
20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
0~1 |
21 |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 |
0~1 |
衛生法規易混淆考點
1.衛生法
衛生法淵源 |
制定機關 |
備注 |
憲法 |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
根本法,最高的法律效力 |
衛生法 |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
傳染病防治法、母嬰保健法、獻血法、藥品管理法等 |
衛生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疫苗流通與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艾滋病防治條例 |
衛生行政規章 |
國家衛健委 |
衛生政府規章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相抵觸 |
衛生標準 |
國家衛健委 |
強制性衛生標準 |
2.執業醫師法考試時限
學歷 |
時間 |
醫師 |
時限 |
醫師 |
中專 |
試用1年 |
助理醫師 |
工作5年 |
執業醫師 |
大專 |
試用1年 |
助理醫師 |
工作2年 |
執業醫師 |
本科 |
試用1年 |
執業醫師 |
—— |
3.處方的管理
處方的時效 |
當日有效,特殊情況可延長(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最長不超過3天 | |
處方最大量 |
普通 |
不得超過7日 |
急診 |
不得超過3日 | |
其它 |
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毒麻藥規定同前 |
4.未取得麻藥和精一藥處方資格醫師的法律責任:
題干情況 |
處理 |
違反規定擅自開具 |
警告、暫停執業 |
造成嚴重后果 |
吊銷執照 |
構成犯罪 |
追究刑事責任 |
5.臨床用血申請
申請血量 |
申請人 |
批準人 |
<800毫升 |
主治 |
上級醫師 |
800至1600毫升 |
主治 |
科主任 |
≥1600毫升 |
主治 |
主任審核,醫務科批準 |
6.醫療相關人員在藥品購銷中違法收受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法律責任的處理:
處理機關 |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 | |
處理意見 |
一般情況 |
處分、沒收違法所得 |
情節嚴重 |
衛健委吊銷執業證書 |
7.醫療衛生機構未按規定報告職業病的法律責任
處罰部門 |
主管部門 | ||
處理意見 |
未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 |
限期改正,警告,可處罰1萬元以下罰款 | |
弄虛作假 |
對醫院 |
處以2萬~5萬元罰款 | |
對責任人和主管人員 |
降級或者撤職 |
內容來源:醫學教育網
相關推薦:
國家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安徽 | 浙江 | 山東 | 江西 | 福建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