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單元:陰陽學說
細目一、陰陽學說的概念
(一)陰陽和陰陽學說的含義
1.陰陽
是中國古代哲學的一對范疇,是對自然界相互關聯的某些事物或現象對立雙方屬性的概括,并含有對立統一的內涵。
(1)陰陽,可以代表兩種相互對立的事物。
(2)陰陽,可以代表同一事物內部相互對立的兩個方面。
(3)陰陽具有矛盾對立統一的辯證觀點。“陰陽者,一分為二也”。
2.陰陽學說:
是通過分析相關事物的陰陽相對屬性,及某事物內部矛盾雙方的相互關系,認識和把握自然界復雜變化的本質原因和發生發展的基本規律。
(1)陰陽學說與現代哲學的矛盾概念有著類同之處,作為認識論和方法論,乃是對客觀世界實際存在的許多特殊矛盾現象的概括,
(2)是中醫學的陰陽矛盾論。陰陽學說認為,陰陽規律是天地萬物運動變化的固有規律。
(二)事物陰陽屬性的絕對性和相對性
1.陰陽屬性,既有其規定性,即絕對性不可變性的一面,又有其相對性可變的一面。
2.其陰陽屬性可以通過與自己的對立面相比較而確定,并隨其時間、地點等一定條件的變更而改變。
3.事物陰陽屬性的相對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是陰陽屬性可以轉化,在一定的條件下,陰可以轉化為陽,陽也可以轉化為陰。
2)是陰陽的無限可分性,即陰陽之中復有陰陽。
3)是比較對象不同,即比較的對象發生改變,其陰陽屬性亦可以發生改變。
細目二、陰陽學說的基本內容
(一)陰陽的對立制約
1.是指屬性相反的陰陽雙方在一個統一體中的相互斗爭、相互排斥和相互制約。
(1)自然界一切事物或現象都存在著相互對立的陰陽兩個方面,
(2)陰陽雙方既是對立的,又是統一的,統一是對立的結果。
2.陰陽的相互制約,是指相互對立的陰陽雙方,大多具有相互抑制和約束的特性
(1)陰陽雙方的相互制約,主要體現為對立事物或現象的相互調控作用。
(2)陰和陽之間的相互對立制約,維持了陰陽之間的動態平衡,促進了事物的發生、發展和變化。
(3)無論是自然界的變化和人體的生理、病理,均體現了陰陽的對立制約關系。
(二)陰陽的互根互用
1、陰陽互根:是指一切事物或現象中相互對立的陰陽兩個方面,具有相互依存,互為根本的關系。
(1)陰和陽任何一方都不能脫離另一方而單獨存在。
(2)每一方都以對立的另一方的存在作為自己存在的前提和條件。
(3)故說“陽根于陰,陰根于陽”、“陽生于陰,陰生于陽”、“孤陰不生,獨陽不長”。
2.陰陽互用:是指陰陽雙方具有相互資生、促進和助長的關系。
(1)“陰者,藏精而起亟也,陽者,衛外而為固也”,“陰在內,陽之守也,陽在外,陰之使也”,“無陰則陽無以生,無陽則陰無以化”,“陽生陰長,陽殺陰藏”等,
(2)由于某些原因,陰和陽之間的互根關系遭到破壞,就會導致“陰陽離決,精氣乃絕”。
(三)陰陽的交感互藏
1.陰陽交感:是指陰陽二氣在運動中相互感應而交合,即相互發生作用。陰陽交感是宇宙萬物賴以生成和變化的根源。
(1)在自然界,天之陽氣下降,地之陰氣上升,陰陽化生萬物。
(2)在人類,陰陽交感是生命產生的基本條件。
2.陰陽互藏:是指相互對立的陰陽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蘊含著另一方,即陰中有陽,陽中有陰。
(1)任何事物都含有陰與陽兩種屬性,屬陽的事物含有陰性成分,屬陰的事物也寓有屬陽的成分。故說:‘‘天本陽也,然陽中有陰;地本陰也,然陰中有陽,此陰陽互藏之道”。
(2)表示事物屬性的成分占有絕對大的比例,并呈顯象狀態。而被寓涵于事物或現象內部不得顯露的成分,所占比例較少,它雖不能代表事物的屬性,但有非常重要的調控作用。
(3)陰陽互藏是陰陽雙方交感合和的動力根源;是陰陽雙方相互依存、相互為用的基礎和紐帶;是陰陽消長與轉化的內在根據;而陰陽的消長及轉化,則是陰陽屬性轉化的必要條件。
(四)陰陽的消長
陰陽消長:是指對立、互根的陰陽雙方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處于不斷的增長和消減的變化之中。
1.陰陽雙方在彼此消長的運動過程中保持著動態的平衡。
2.陰陽出現消長變化的根本原因在于陰陽之間存在著的對立制約與互根互用關系。
(1)由陰陽對立制約關系導致的陰陽消長變化:表現為陰陽互為消長,或為陰長陽消,或為陽長陰消。
(2)由陰陽互根互用關系導致的陰陽消長變化:表現為陰陽的皆消皆長,即此長彼亦長,或此消彼亦消。
3.陰陽消長是陰陽變化的過程和形式。
(1)陰陽雙方在一定限度內的消長變化,反映了事物之間對立制約和互根互用關系的協調平衡。
(2)在自然界可表現為氣候的正常變化,在人體則表現為生命過程的協調而有序。
(五)陰陽的轉化
陰陽轉化:是指事物對立雙方的總體屬性,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向其相反的方向轉化,即陽可以轉化為陰,陰可轉化為陽。如一年四季氣候的變化或人體病證性質陽熱或陰寒的變化。
1.陰陽轉化是陰陽運動的又一基本形式,陰陽雙方的消長運動發展到一定階段,事物內部陰與陽的比例出現了顛倒,則該事物的屬性即發生轉化,故說轉化是消長的結果。陰陽的相互轉化,一般都發生于事物發展的物極階段,即“物極必反”。如果說陰陽消長是一個量變過程,則陰陽轉化則是在量變基礎上的質變。
2.“物生謂之化,物極謂之變”,生、化、極、變,是事物發生發展的規律。“重陰必陽,重陽必陰”、“寒極生熱,熱極生寒”、“寒甚則熱,熱甚則寒”,其中的“重”、“極”、“甚”,即是事物陰陽總體屬性發生轉化的必備條件。
(六)陰陽的自和與平衡
1.陰陽自和:
是指陰陽雙方自動維持和調節恢復其協調平衡狀態的能力和趨勢。對生命體來說,陰陽自和是生命體內的陰陽二氣在生理狀態下的自我協調和在病理狀態下的自我恢復平衡的能力。
(1)陰陽自和是陰陽的本性,是陰陽雙方自動地向最佳目標的運動和發展。
(2)陰陽自和是維持事物或現象協調發展的內在機制。
(3)陰陽自和是陰陽運動的深層次規律,因而可以揭示人體疾病自愈的內在變化機制。
2.陰陽平衡:
是指陰陽雙方在相互斗爭、相互作用中處于大體均勢的狀態,即陰陽協調相對穩定狀態。通過彼此之間隨時發生著的消長和轉化,從而使陰陽雙方維持著相對穩定的結構關系。
(1)陰陽的平衡,是動態的常閾平衡。即是說陰陽雙方的比例是不斷變化的,但又常是穩定在正常限度之內,是動態的均勢,而非絕對的靜態平衡。
(2)陰陽平衡的機制,是陰陽雙方在對立制約與互根互用基礎上,在一定限度內的消長和轉化運動。
(3)陰陽平衡的標志,在自然界即是氣候的正常變化、四時寒暑的正常更替,在人體則是生命活動的穩定、有序和協調。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