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進度
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的收入確認
A.對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該段時間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但是,履約進度不能合理確定的除外。
B.企業應當考慮商品的性質,采用產出法或投入法確定恰當的履約進度,并且在確定履約進度時,應當扣除那些控制權尚未轉移客戶的商品和服務。
(1)產出法
1. 產出法是根據已轉移給客戶的商品對于客戶的價值確定履約進度,通常可采用實際測量的完工進度、評估已實現的結果、已達到的里程碑、時間進度、已完工或交付的產品等產出指標確定履約進度的方法
2. 產出法是按照已完成的產出直接計算履約進度,通常能夠客觀地反映履約進度。
3. 當產出法所需要的信息可能無法直接通過觀察獲得,或者為獲得這些信息需要花費很高的成本時,可采用投入法。
(2)投入法 (注意6句話!)
①投入法是根據企業為履行履約義務的投入確定履約進度,通常可采用投入的材料數量、花費的人工工時或機器工時、發生的成本和時間進度等投入指標確定履約進度。
②當企業從事的工作或發生的投入是在整個履約期間內平均發生時,企業也可以按照直線法確認收入。
例如:健身俱樂部收年費3 600元,若不限次數,則每月確認收入=3600÷12=300(元);
若限制次數,則按次數確認收入,例如限10次,則每次收入=3600÷10=360(元)。
③由于投入法下的投入指標與企業向客戶轉移商品的控制權之間未必存在直接的對應關系。因此,企業在采用投入法時,應當扣除那些雖然已經發生,但是未導致向客戶轉移商品的投入。
④實務中,企業通常按照累計實際發生的成本占預計總成本的比例(即,成本法)確定履約進度,累計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企業向客戶轉移商品過程中所發生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如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分包成本以及其他與合同相關的成本。
⑤在下列情形下,企業在采用成本法確定履約進度時,可能需要對已發生的成本進行適當的調整:(兩種情形)
A.已發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業履行履約義務的進度
例如,因企業生產效率低下等原因而導致的非正常消耗,包括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費用等,不應包括在累計實際發生的成本中,除非企業和客戶在訂立合同時已經預見會發生這些成本并將其包括在合同價款中。
B.已發生的成本與企業履行履約義務的進度不成比例
⑥對于施工中尚未安裝、使用或耗用的商品(本段中的商品不包括服務)或材料成本等,當企業在合同開始日就預期將能夠滿足下列所有條件時,應在采用成本法確定履約進度時不包括這些成本:(4個條件)
第一,該商品或材料不可明確區分,即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第二,客戶先取得該商品或材料的控制權,之后才接受與之相關的服務;
第三,該商品或材料的成本相對于預計總成本而言是重大的;
第四,企業自第三方采購該商品或材料,且未深入參與其設計和制造,對于包含該商品的履約義務而言,企業是主要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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