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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
1.問:《會計》第44頁,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接受捐贈的原材料,按接受捐贈材料確定的入賬價值,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接收捐贈用“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其他企業直接記入“資本公積”,處理方法為何不一致?
答:《企業會計制度2001》制定時,稅法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接受捐贈的原材料應當計算繳納所得稅,但其他企業未做明確規定,因此該制度中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接受捐贈原材料時直接計入“待轉資產價值”,而其他企業記入“資本公積”。2003年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三)》(財會[2003]29號),其中明確規定了所有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均應按稅法規定的入賬價值確認為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明確規定,企業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的確定的入賬價值,應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企業應在該科目下設“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和“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兩個明細科目。對于以前已記入“資本公積”科目的“接受現金捐贈”因此而被取消,其余額應全部轉入“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因此《會計》教材中所講述的是現行做法。這里,我們也提醒考生在參閱有關法規制度時應注意其適用性及相關補充規定。
2.問:《會計》第76頁,“股權投資差額”的處理,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記入“資本公積”,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無論初始投資成本大于還是小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均記入“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
答:《企業會計制度2001》關于股權投資差額的處理規定已被2003年發布的問題解答所取代。財政部于2003年發布的《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二)》,其中第十一個問題解答了關于權益法下產生借方和貸方股權投資差額如何進行處理的問題,股權投資差額應分別情況進行會計處理: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按規定的期限攤銷計入損益;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記入“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同時規定,對于該規定發布前企業對外投資已按原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的,不再做追溯調整,對其余額應繼續采用原有的會計政策,直至攤銷完畢為止。《會計》教材后附的財務會計法規光盤中已收錄該規定,請在復習備考中注意參閱。
3.《會計》教材第77頁的例12中,2003年為什么沒有攤銷股權投資差額?是因為2003年無其他所有者權益的變動,還是書中計算錯誤?
答:《會計》教材第77頁中遺漏了2003年的股權投資差額,有關更正情況如下:
(1)第79頁第3行后應增加:
攤銷股權投資差額=600÷10=60(萬元)
借:投資收益-股權投資差額攤銷 600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股權投資差額)600 000
計算2003年末“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科目的賬面余額
2003年末“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科目的賬面余額=4200-150+180-60=4170(萬元)
其中: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賬面余額=3360(萬元)
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損益調整)賬面余額=300-150+180=330(萬元)
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股權投資差額)賬面余額=540-60=480(萬元)
(2)第79頁第15行原文“初次投資時股權投資借方差額余額=600-60-50=490(萬元)”應改為“初次投資時股權投資借方差額余額=600-60-60-50=430(萬元)”
(3)第79頁第20行原文“經上述沖減后,股權投資借方差額的余額260萬元繼續攤銷”。應改為“經上述沖減后,股權投資借方差額的余額200萬元繼續攤銷”。
(4)第79頁第23行、24行的余額計算應改為“余額=4200-240+300-60-150+180-60-50+1000+230-230=5120(萬元)”。
(5)第79頁第29行、30行的股權投資差額的余額計算應改為“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股權投資差額)賬面借方余額為=540-60-50-230=200(萬元)”。
(6)第79頁第35行的股權投資借差額余額的計算應改為“初次投資時股權投資借方差額余額=600-60-60-50=430(萬元)”。
(7)第79頁第39行、第40行應改為: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股權投資差額)4 300 000
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 1 000 000
(8)第80頁第4行的余額計算應改為“余額=4200-240+300-60-150+180-60-50+700+530-430=4920(萬元)”
4.問:《會計》第102頁指出,投資時,權益法產生的股權投資貸方差額記入“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其后計提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時,先沖減原投資時記入“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的金額,不足沖減部分,計入投資損益。以后長期股權投資的價值得以恢復時,在轉回已計提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時,先轉回原計提減值準備時計入投資損益的部分,差額再在原沖減的“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的金額內,恢復“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而其下段則指出,如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價值直至處置時尚未完全恢復,應將處置收入先恢復原提取減值準備時沖減的“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差額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
以上同為恢復長期股權投資價值,且都是沖減了資本公積后,再計入投資損益。為什么恢復時順序卻不一樣。一個先恢復計入投資損益的部分,一個先恢復沖減的“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
答:《會計》教材中這兩處所說的恢復長期股權投資的價值是差異的。前一部分所說的計提減值準備及減值準備的恢復的前提是“繼續持有該長期股權投資”;而后一部分所說的恢復則是指“該項長期股權投資已經處置”。
因此前一部分因長期股權投資的價值回升恢復計提減值準備時,按原計提減值準備的相反順序予以恢復,即先恢復原計提減值準備時計入損益的部分,差額部分再恢復原沖減的資本公積。而后一部分在處置該項長期股權投資時,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及相關的減值準備均應沖銷,因此已無須恢復減值準備。同時,由于原計提減值準備時沖減了“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如不恢復資本公積,將導致投資人計算該損益時虛減投資損失,相當于有一部分資本公積被轉入到當期損益中。這主要基于:無論是否存在股權投資差額記入資本公積的情況下,對某項投資最終形成的損益應當是一致的。因此,應將計提減值準備時沖減的至該項投資處置時尚未恢復的“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恢復為原數額,并將恢復后的“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相應可按規定程序轉增資本(或股本)。
5.問:《會計》第109頁最后一步計算應計提減值準備,轉銷股權投資借方差額的余額320萬元的分錄,為何為借記股權投資差額,貸記投資收益?
答:該筆分錄發生了方向錯誤,應改為
借:投資收益-股權投資差額攤銷 3 200 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股權投資差額) 3 200 000
6.問: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時,是以固定資產的現時售價,還是以固定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為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依據?
答:計提包括固定資產在內的各項資產的減值準備時,應以其可收回金額與賬面價值比較計算確定。如果存在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情況,則應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銷售凈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其中,銷售凈價是指資產的銷售價格減去所發生的資產處置費用后的余額。
問題中所提的固定資產現時售價的概念是不正確的,應當采用現時凈售價,即應當扣除處置固定資產時所發生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
因此,計提固定資產的減值準備應以固定資產的現時凈售價與預期固定資產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處置收入中形成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作為與其賬面價值進行比較的基礎,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是否計提或回轉減值準備。
7.問:《會計》第320頁指出,不存在承租人擔保余值時,借記“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科目,如果還存在凈殘值時,還應借記“營業外支出——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在這種情況下,“累記折舊”與“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已沖完,如何又多出一個科目記錄凈殘值呢?
答:不存在承租人擔保余值還存在凈殘值時,表明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應計提折舊金額小于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這一差額由于需要返還出租方,因此,從承租人的角度看,即是承租人發生的損失,需要記入“營業外支出——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科目。
8.問:《會計》第326頁,出租人未擔保余值的預計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是可以否減化為借記“營業外支出”,貸記“未擔保余值”?借貸兩次記:“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有什么含義嗎?
答:未實現融資收益是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時記錄的應收融資租賃款、未擔保余值和租賃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是其將來融資收入確認的基礎。出租人未擔保余值的預計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時確認為當期損失。兩次通過“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主要是對將來未擔保余值價值恢復時依據,即已確認損失的未擔保余值得以恢復時,應在原已確認的損失金額內轉回,做與未擔保余值減少時相反的會計處理。
9.問:《會計》第327頁扣除未擔保余值后低于擔保余值向承租人收取補償金,承租人未擔保的部分損失有理由向出租人索要嗎?
答:擔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與其他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加上獨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資產余值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估計的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未擔保余值,指租賃資產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以后的資產余值。
具體來說,收回租賃資產的價值包括就出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和未擔保余值。對于承租人而言,其未擔保的資產部分發生的損失,應當由出租人或獨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的第三擔保方承擔,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索要。
10.問:在非貨幣性交易時,如果不涉及補價,便不確認收益。如果A公司的產品是B公司的原料,而B公司的某些產品又恰好是A公司需要的資產,如果它們采取非貨幣交易的方式,是否規避了一些所得稅?
答:對此問題,稅法中對于非貨幣性交易在增值稅和所得稅中均有明確的規定:
(1)如在增值稅中明確規定了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貨物的,在進行增值稅的稅務處理時,以物易物雙方均應各自做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售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定核算購貨額并計算計項稅額。
(2)如在企業所得稅中,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捐贈、贊助、廣告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其產品的銷售價格應當參照同期同類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沒有參照價格的,應按成本加合理利潤的方法組成計稅價格。
因此,非貨幣性交易方式的采用不會規避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