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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合伙企業法(本章重點)
(一)合伙:以合同關系為基礎的企業組織形式。
(二)合伙企業法的概念及其適用(概念看)
1、概念:指依照本法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特點:
合伙人:2人以上自然人。
以合伙協議為法律基礎。合伙協議是合伙企業設立的前提,是合伙企業的基礎。
內部關系是合伙關系,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不適用合伙企業法的三種情形:
第一, 該法不適用于不具備企業形態的契約型合伙。
第二, 該法規定的合伙企業,僅限于按照現行行政管理劃分規定,應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管理的企業。對采用合伙制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生診所等組織,由于其歸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管理,不適用合伙企業法。
第三, 該法規定的合伙企業,僅限于以自然人為合伙人的企業,不包括企業法人之間的合伙型聯營。
二、合伙企業的設立
(一)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前四點把握)
⒈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含2個),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1) 合伙人應當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2) 合伙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設立時的合伙人。(在存續期間內沒有必須)
(3)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如公務員、公檢法。
個人獨資企業包括: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沒有國企領導干部)
2、有書面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事項(法定9個事項)(票據法中絕對記載事項和相對記載事項非常重要)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所; ②合伙目的和經營范圍; ③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④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⑤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⑥合伙事務的執行辦法; ⑦入伙與退伙; ⑧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⑨違約責任。
任意記載事項:經營期限、合伙人爭議的解決方法。
合伙協議生效后,全體合伙人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該合伙協議加以修改或者補充。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要進行評估。
(1)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繳納出資。
(2) 合伙人對于自己繳納出資的財產應當擁有合法的處分權。
(3)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只有合伙企業中存在“勞務出資”)
(4) 必須對出資進行評估。勞務出資的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4、有合伙企業名稱。
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的字樣。(嚴格地講也不應叫“公司”)。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二)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一般了解)
工商自收到申請30日內作出決定。(個獨是15日內)登記事項中還可以包括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或分支機構的情況。
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不是法人營業執照,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
三、合伙企業財產
(一)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財產構成=出資+收益)
⒈合伙人的出資。當合伙人的出資轉入合伙企業時,就構成合伙企業的財產。
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
(二)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
1、 合伙企業的合伙財產,具有共有財產性質,即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2、 對合伙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均應當依據全體合伙人的共同意志進行。
3、 存續期間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
(三)合伙企業財產的轉讓——
合伙企業財產的轉讓是指合伙人將自己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予他人。
限制性規定——
1、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這一規定適用于合伙企業財產在合伙人之間的內部轉讓。
3、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4、由于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質押擔保)導致該財產份額依法發生權利轉移,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質押擔保)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出質:擔保法中的規定,出質人要將擔保物交給質權人,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動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四、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一)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合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有兩種形式:
第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各個合伙人都直接參與經營,處理合伙企業的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第二,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只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未接受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企業的事務,也不代表企業。
但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務都可以委托給部分合伙人決定。合伙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要背)
(1)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2)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合伙協議協定的有關事項。
〖yangjobe〗(其他全體同意的事項)
(8)決定委托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包括以財產份額對外出質),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0)全體合伙人同意,可以實行一人一票表決辦法。
(11)對合伙損益分配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
(12)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13)協議退伙,全體合伙人同意。
(14)除名,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15)有合法繼承權的,依照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同意,繼承人可取得合伙人的資格。
(16)合伙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而非一致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1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唯一一個過半數標準。
(17)合伙人以勞務出資,以及對勞務進行評估。
(18)合伙人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
(19)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該合伙協議加以修改或者補充
(二)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1.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5個權利,內容看)
包括五項內容(核心是平等)——
⑴合伙人平等享有合伙事務執行權。(不論出資多少,公司制是按出資比例)
⑵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A、 事務執行人與代理人不同:代理權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權,合伙企業執行人權利來于法律的直接規定。
B、 事務執行人與法定代表人不同: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規定的,并經過一定登記手續而產生的法人單位代表,他不一定是該法人單位的出資者。而事務執行人則是因為出資行為取得合伙人身份,并可對外代表企業。
⑶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的監督權。
⑷合伙人查閱賬簿權。
⑸合伙人提出異議權和撤銷委托執行事務權。
A、 提出異議,暫停該事務執行;
B、 如果發生爭議,可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
C、 被委托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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