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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9: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四、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一)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概述
1.意思表示不真實(不一致或者不自由)的民事行為,屬于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2.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比較:
(1)效力狀況不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生效;無效民事行為當然無效,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2)主張權利的主體不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由有撤銷權的人提出,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無效民事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主動干預。
(3)行為效果不同?勺兏⒖沙蜂N的民事行為,具有撤銷權的人可以選擇撤銷,也可以選擇不撤銷或者選擇變更,可撤銷行為一旦被撤銷,其法律后果和無效民事行為是一樣的,自始無效;無效民事行為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絕對無效。
(4)行使時間不同。具有撤銷請求權的當事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無效民事行為無此限制。
(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種類
1.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
2.因顯失公平而為的民事行為。
3.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三)撤銷權
1.撤銷權屬于形成權。
2.并非所有當事人都有撤銷權,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撤銷權。
3.撤銷權的意思表示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
4.具有撤銷請求權的當事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5.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屬于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四)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可撤銷行為一旦被撤銷,其法律后果和無效民事行為是一樣的,自始無效。
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
2.賠償損失
3.追繳財產
知識點10: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五、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1.概念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規定一定的條件,并且把該條件的成就與否(是否發生)作為決定該民事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
下列行為不得附條件:
(1)條件與行為性質相違背;
例如:合同法第九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2)條件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
例如:結婚行為。
2.條件的特征
(1)條件應當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2)條件應當是不確定的事實。
(3)條件應當是當事人約定的事實。
(4)條件必須合法。
3.條件的分類
(1)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條件)。
(2)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消滅條件)。
4.附條件的法律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不得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正當地阻止或者促成條件成就,否則,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而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則視為條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來作為效力發生或消滅前提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延緩(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期限到來時生效(合同法第46條)!笆计凇
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所附期限到來時失去效力(合同法第46條)。——“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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