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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17:訴訟時效的中止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
(一)訴訟時效中止的概念
訴訟時效中止,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
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其他障礙:
(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
(2)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
(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4)其他導致權利人無法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三)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
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已消失,則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則應在最后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四)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中止事由發生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繼續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前后期間合并計算。
知識點18:訴訟時效的中斷
四、訴訟時效的中斷
(一)訴訟時效中斷的概念
訴訟時效中斷,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
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1)申請仲裁;
(2)申請支付令;
(3)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4)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5)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6)申請強制執行;
(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8)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9)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
訴訟時效重新起算。
五、訴訟時效的延長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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