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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代理制度
知識點11:代理的基本理論
一、代理的基本理論
(一)代理的概念與特征
代理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對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行為,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
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從事的行為主要包括:(1)民事法律行為;(2)民事訴訟行為;(3)某些財政、行政行為,如代理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可以代理。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3.代理人是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三)代理的種類
1.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授權的意思表示而發生的代理為委托代理,又稱意定代理。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
在沒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權機構可以依法為不能親自處理自己事務的人指定代理。
知識點12:代理權
二、代理權
(一)代理權概述
代理權產生的根據:
(1)法律的規定;
(2)人民法院或其他組織的指定;
(3)被代理人的授權。
(二)代理權的濫用
代理權濫用的情況有:
(1)自己代理;
(2)雙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
知識點13:無權代理
三、無權代理
(一)無權代理概述
無權代理的情形:
(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二)無權代理的后果
1.本人的追認
無權代理經本人追認產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后果。
追認權性質上屬于形成權。
2.相對人的保護
(1)催告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
(2)撤銷權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1)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本人行使追認權之前。
知識點14:表見代理
四、表見代理
(一)表見代理的概念
合同法49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二)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代理人沒有代理權
2.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
3.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4.相對人基于這個客觀情形而與無權代理人成立民事行為
(三)表見代理的效果
產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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