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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1.《反壟斷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7年8月通過。 2.我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我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 |||||||
反壟斷法律制度 |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
行為 |
1. 壟斷高價和壟斷低價(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2. 掠奪性定價(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3. 拒絕交易(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4. 獨家交易(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5. 搭售(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6. 差別待遇(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1. 關鍵詞:第1條是“不公平”,第2-6條是“沒有正常理由” 2. 銷售鮮活商品,季節性降價,處理積壓商品,轉產或歇業時,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 ||||
行為的法律責任 |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法執行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不是本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
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壟斷協議) |
橫向 |
不同的企業,相同的行業。 1. 固定價格(處于產業鏈同一環節的經營者通過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方式確定、維持或者改變價格)。 2. 劃分市場(處于產業鏈同一環節的經營者通過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方式限定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3. 聯合抵制(處于產業鏈同一環節的經營者通過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方式拒絕與特定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4. 不當技術聯合(經營者以排除或限制競爭為目的,制定技術標準,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 |||||
縱向 |
不同的行業 1. 固定轉售價格(在同一產業鏈中上一環節的經營者,通過協議確定下一環節經營者的銷售價格) 2. 限定轉售最低價格(在同一產業鏈中上一環節的經營者,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通過協議確定下一環節經營者的銷售價格。 | ||||||
豁免 |
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處罰: 1. 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2. 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3. 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4. 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5. 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6. 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7. 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 ||||||
法律責任 |
1.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2. 行業協會違反《反壟斷法》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行機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構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 ||||||
經營者集中 |
包括經營者合并(橫向合并、縱向合并)和經營者控制(經營者通過收購、委托經營、聯營等方式控制其他經營者)。 1. 申報標準: 經營有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事先向商務部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2. 審查的內容: (1)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2)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中度。 (3)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4)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5)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3. 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制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行政性壟斷的表現 |
行政性強制交易 |
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違反法律規定,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者、消費者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 |||||
行政性限制市場準入 |
1. 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2. 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3. 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4. 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5. 濫用行政權力,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 6. 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 ||||||
行政性強制經營者限制競爭 |
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違反法律規定,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例如,強制要地區、本部門的企業合并,或者通過經營者控制組建企業集團,強制經營者通過協議等方式固定價格、劃分市場、聯合抵制等)。 | ||||||
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
仿冒行為 |
1. 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2.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 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示、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入誤解的虛假表示。 | |||||
虛假陳述 |
1. 虛假陳述的方式包括在包裝、裝潢或者廣告中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2. 虛假陳述的主體是經營者,包括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廣告經營者。 | ||||||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
1. 以偷盜、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偷盜、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 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4. 第三人明知上述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注意: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經營者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特征包括:秘密性、實用性和保密性。 | ||||||
詆毀商譽行為 |
1. 詆毀商譽行為,是指經營者傳播有關競爭對手的虛假信息(正常信息,不屬于),以破壞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 2. 詆毀商譽行為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總之存在主觀過錯。 | ||||||
商業賄賂行為 |
是否存在“賬外暗中”,是區分回扣、折扣和傭金是否屬于商業賄賂的標準。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但必須如實入賬。 | ||||||
不當附獎贈促銷行為 |
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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