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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法律制度:
價格監測制度 |
1. 價格監測制度:包括價格監測報表制度、市場價格動態監測制度、專題價格監測制度、價格監測公布制度、價格監測分析預測制度、價格監測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等。 2. 重要商品儲備制度 3. 重要農產品保護價制度 4. 價格特別干預制度: (1)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價格干預措施的,應當報國務院備案。 (2)當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或者部分區域內采取臨時集中定價權限、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 | |||||||||||
價格規制制度 |
基本概念 |
政府指導價 |
是指依照《價格法》的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 |||||||||
政府定價 |
是指依照《價格法》的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制定的價格。 | |||||||||||
政府定價的范圍 |
賣多少錢,定價 1. 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2. 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3. 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4. 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5. 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 |||||||||||
政府定價權限 |
1. 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不是備案)。 2. 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后公布。 注意: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 |||||||||||
價格違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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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監督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
財政監督法律制度 |
人大監督 |
各級人大的預算管理職權 |
1. 審查權,有權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2. 批準權,有權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3. 變更撤銷權,有權批準撤銷或者改變本級人大常委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還有權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 |
各級人大常委會的預算管理職權 |
1. 監督權,有權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 2. 審批權,有權審批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以及本級政府的決算。 3. 撤銷權,全國人才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和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關于預算、決算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地方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 |||
審計監督 |
審計署有權直接進行審計的事項: 1. 中央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 中央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政收支。 3. 省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4. 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和中央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5. 國務院各部門管理的和受國務院委托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 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署進行的審計。 | |||
財政監督 |
包括財政和稅收、國資、海關等相關部門所進行的監督。 |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 |
財政違法行為 |
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
1. 違規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2. 違規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3. 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 4. 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5. 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6. 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 |
違反國家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
1. 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的行為。 2. 違反規定編制、批復預算或者預算行行為。 3. 違反規定調整預決算的行為。 4. 違反規定調整預算級次,預算收支種類的行為。 5. 違反規定運用預算預備費或者挪用預算周圍金的行為。 6. 違反國家關于轉移支付管理規定的行為。 | |||
國家機關違規提供擔保 |
1. 國家機關以自己使用或占有的土地對外提供擔保。 2. 國家機關以其固定資產對外提供擔保。 3. 國家機關以其行政性收費項目對外提供擔保。 4. 地方政府以財政收入對外提供擔保。 | |||
公款私存 |
將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法律責任: 1.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 2. 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 對個人-----對直接負債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預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 |||
執法主體 |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 2.“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 3.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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