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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重整程序
一、重整申請(P275)
1、尚未進入破產程序時,“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2、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例題1·多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下列各項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的有( )。
A、債務人
B、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
C、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2/3以上的債權人
D、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
【答案】AD
【例題2·多選題】S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其債權人對S企業提出破產申請。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S企業破產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的有( )。
A、S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
B、債務人S企業
C、出資額占S企業注冊資本25%的出資人甲
D、出資額占S企業注冊資本15%的出資人乙
【答案】BCD
二、重整期間(P276)(2009年原制度綜合題)
1、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
【解釋】在重整程序中,不論在重整期間還是執行期間,擔保物權均受到限制。
2、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3、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4、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解釋】重整期間是指重整申請受理至重整計劃草案得到債權人會議分組表決通過及人民法院審查批準的期間,不包括重整計劃得到批準后的執行期間。
【例題·多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在重整期間,有關當事人的下列行為中,不符合規定的有( )。
A、對債務人的機器設備享有抵押權的甲銀行行使了抵押權
B、管理人為繼續營業向乙銀行借款100萬元,并以廠房為該筆借款設定了抵押擔保
C、債務人的出資人丙企業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D、債務人的董事丁未經人民法院的同意,將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全部轉讓給第三人戊
【答案】ACD
三、重整計劃的制定與執行
1、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P276)
(1)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定重整計劃草案;
(2)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計劃草案。
2、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P276-277)
3、重整計劃經人民法院批準后由“債務人”執行(不論由誰制定的重整計劃,均由債務人自己執行)。(P279)
4、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由“管理人”(而非人民法院)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P279)
【例題·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之日起,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負責監督重整計劃執行的主體為( )。
A、人民法院 B、債權人會議 C、管理人 D、債權人委員會
【答案】C
表6-1 重整計劃的制訂、執行和監督
|
管理企業事務 |
制訂重整計劃 |
執行 |
監督 |
第一種情形 |
管理人 |
管理人 |
債務人 |
管理人 |
第二種情形 |
債務人 |
債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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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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