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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整計劃的效力(P279-280)
1、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解釋】重整計劃對“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不論是否有財產擔保。
2、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3、債權人未依照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4、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5、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2009年原制度綜合題):
(1)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但為重整計劃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
(2)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人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
(3)在重整計劃執行中已經接受清償的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同順位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破產分配。
【例題1·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重整計劃的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有約束力
B、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有約束力
C、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有約束力
D、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的保證人有約束力
【答案】D
【例題2·多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重整制度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債務人尚未進入破產程序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B、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20%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C、破產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重整計劃草案由破產管理人制定
D、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答案】ABCD
【解析】(1)選項A:尚未進入破產程序時,“債務人、債權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2)選項B: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3)選項C: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4)選項D: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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