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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票據法律制度
第一節 票據法的一般理論
一、票據關系與票據基礎關系
1、獨立性(2008年單選題)(P497)
(1)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
(2)票據關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響票據基礎關系的效力。
【解釋】(1)買賣合同無效,不影響支票的效力;(2)支票無效,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3)如果當事人簽發、取得和轉讓了沒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該票據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該票據關系的債務人就必須按照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對票據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而不得以該票據沒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為由進行抗辯。
【例題·單選題】甲、乙簽訂了買賣合同,甲以乙為收款人開出一張票面金額為5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作為預付款交付于乙,乙接受匯票后將其背書轉讓給丙。后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解除該合同。下列關于甲的權利主張的表述中,符合《票據法》規定的是( )。(2008年)
A、甲有權要求乙返還匯票
B、甲有權要求丙返還匯票
C、甲有權請求付款銀行停止支付
D、甲有權要求乙返還5萬元預付款
【答案】D
【解析】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在本題中,甲、乙之間解除買賣合同,并不影響持票人丙的票據權利。因此,出票人甲無權要求丙返還匯票,也無權請求付款銀行向丙停止支付匯票金額。在銀行向丙付款后,甲有權要求乙返還5萬元的預付款。
2、票據權利與民事權利(P497)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二、票據行為
【解釋1】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
【解釋2】出票是基本票據行為,所有的票據均可背書轉讓,承兌僅限于商業匯票。
(一)實質有效條件(P499-500)
1、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簽章者不因此而成為票據上的債務人,其他票據當事人也不得據此簽章向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主張任何票據債權。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或者無缺陷
以欺詐、偷盜、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3、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票據行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據行為本身必須合法(如記載的內容要合法),至于票據的基礎關系(買賣合同)是否合法,與此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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