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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據抗辯(1999年單選題、2004年多選題、2005年綜合題、2007年單選題)(P509-510)
1、對物抗辯
(1)票據行為不成立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背書不連續、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有瑕疵);
(2)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3)票據載明的權利已經消滅或者因失效而為的抗辯(如票據債權因付款、抵銷、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屆滿而消滅);
(4)票據權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為的抗辯(如應作成拒絕證明而未作);
(5)票據上有偽造、變造情形而為的抗辯。
【解釋1】對物抗辯是針對票據本身的問題提出的抗辯,只要票據本身有問題,對任何持票人均可主張抗辯;而對人抗辯是指票據本身沒問題,只是特定的持票人有問題,只能對特定的持票人主張抗辯。
【解釋2】在出票時絕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的,票據無效,可以進行抗辯;相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的,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不能進行抗辯。
2、對人抗辯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解釋】票據債務人只能對基礎關系中的“直接相對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行為進行抗辯,該基礎關系必須是該票據賴以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而不是其他的民事法律關系。
3、票據抗辯的限制
(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對抗持票人。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如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對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4)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者不相當對價的,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因此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例題1·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匯票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的事由是( )。(1999年)
A、匯票債務人與出票人之間存在合同糾紛
B、匯票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
C、背書不連續
D、出票人存入匯票債務人的資金不夠
【答案】C
【解析】(1)選項AD: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2)選項B: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如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3)選項C屬于“對物抗辯”,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辯。
【例題2·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票據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義務,行使票據抗辯權的有( )。(2004年)
A、背書不連續
B、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交付的貨物有嚴重的質量問題
C、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與數碼記載的內容不一致
D、票據上沒有記載付款地
【答案】ABC
【解析】(1)選項A:背書不連續屬于“對物抗辯”的情形;(2)選項B: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屬于“對人抗辯”的情形;(3)選項C: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與數碼記載不一致,票據無效,屬于“對物抗辯”的情形;(4)選項D:付款地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付款地的,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票據債務人不能進行抗辯。
【例題3·多選題】票據的對物抗辯是指基于票據本身的內容而發生的事由所進行的抗辯。下列情形中,屬于對物抗辯的理由有( )。(2007年)
A、背書不連續
B、票據被偽造
C、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
D、直接后手交付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
【答案】ABC
【解析】選項D屬于“對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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