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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形式有效條件(P501)
1、簽章
(1)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2)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3)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4)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5)個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6)支票的出票人和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
【解釋1】法人的簽章為該法人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不能是簽名加蓋章)。
【解釋2】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規定的專用章而加蓋該銀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而加蓋該出票人“公章”的,簽章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解釋3】(1)出票人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2)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3)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2002年多選題、2009年新制度多選題)
【例題·多選題】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后,為了支付價款,甲公司簽發了一張以乙公司為收款人的銀行承兌匯票,公司財務經理簽字,并加蓋了公司的合同專用章。承兌人丙銀行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了銀行的匯票專用章。乙公司背書轉讓給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據到期時向丙銀行請求付款。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錯誤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丙銀行可以拒絕付款
B、丙銀行無權拒絕付款
C、如果丙銀行拒絕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
D、如果丙銀行拒絕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
【答案】BCD
【解析】(1)選項AB:出票人甲公司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票據無效,因此,丙銀行可以拒絕付款。(2)選項CD:由于票據無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據權利,因此不享有對甲公司、乙公司的追索權。
2、記載事項
(1)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的,二者必須一致,否則票據無效。
(2)票據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否則票據無效。
【解釋1】“票據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如記載錯誤,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簽發票據,而不能在票據上進行更改。如果付款人對更改“金額、出票日期或者收款人名稱”的票據付款的,由付款人承擔責任。
【解釋2】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三)票據行為的代理(P503)
1、票據行為的代理必須具備的條件
(1)票據當事人必須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2)代理人必須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據上簽章;
(3)代理人應當在票據上表明“代理”關系。
【解釋】甲為支票的持票人,由于甲沒有時間去銀行提示付款,甲可以委托乙。在本案中:(1)在票據上應記載被代理人甲的名稱;(2)在票據上應記載“乙代理甲”的意思;(3)代理人乙在票據上簽章(簽乙自己的章)。
2、無權代理
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3、越權代理
票據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在權限范圍內的代理行為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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