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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責任形式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責任形式的確定,關鍵取決于合伙人造成合伙企業損失而為的執業活動的主觀心理狀態。
(1)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相結合。如果是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該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無限連帶責任。如果是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責任追償。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例題·單選題】注冊會計師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甲、乙在某次審計業務中,因故意出具不實審計報告被人民法院判決由會計師事務所賠償當事人80萬元。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有關該賠償責任承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乙、丙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B.以該會計師事務所的全部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C.甲、乙、丙均以其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D.甲、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丙以其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特殊規定。根據規定,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因此選項D是正確的。
二、有限合伙企業
(一)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的特殊規定
1.合伙人人數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業名稱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3.有限合伙人出資方式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提示: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2.禁止有限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①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③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④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⑤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⑥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⑦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⑧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提示:有限合伙人的表見代理和無權代理責任的承擔: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的表見代理)。
(2)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伙人的無權代理)。
【例題·單選題】甲、乙、丙、丁4人組成一個經營運輸業務的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規定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為合伙企業運送石材,路遇法院拍賣房屋,丁想替合伙企業競買該房屋,于是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將石材質押給徐某,借得20萬元,競買了該房屋。徐某的債權若得不到實現,應當向誰主張權利?( )
A.應當要求丁承擔清償責任
B.應當要求甲、乙、丙、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C.應當要求甲、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D.應當要求甲、乙、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合伙企業法》第67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也就是說,丙、丁作為有限合伙人,沒有權利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但是該法第76條同時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所以本題所述的情況,徐某可以要求甲、乙、丁承擔連帶的清償責任,丙因為沒有第76條規定的情形,所以其作為有限合伙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例題·多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中,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退伙
B.參與對外簽訂買賣合同
C.參與選擇承辦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D.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形。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另外,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因此,有限合伙人不得參與對外簽訂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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