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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破產債權
一、破產債權申報的一般規則
破產債權是依破產程序啟動前原因成立的,經依法申報確認,并得由破產財產中獲得清償的可強制執行的財產請求權。《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1.根據破產法的一般規定,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只有在依法申報債權并得到確認后,才能行使破產參與、受償等權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但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等,不必申報。
【考題·多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下列債權中,需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進行申報的有( )。(2010年試題)
A.稅收債權
B.社會保障債權
C.職工勞動債權
D.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債權申報。根據規定,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入清單并予以公示,除此之外,其他債權如稅收債權、社會保障債權以及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均需依法申報。
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無利息的債權以本金申報債權。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也可以申報其債權。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5.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此外,補充申報的債權人對其申報債權前已經進行完畢的各項破產活動,不得再提出異議。
二、破產債權申報的特別規定
1.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避免在債權人不參加破產清償而直接向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要求清償的情況下,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履行保證或連帶責任后卻因無法及時申報債權,破產人的財產分配程序已終結,而無法行使其代位求償權。)但債權人已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否則會出現債務人對一項債務向債權人和保證人的二次重復清償。
2.連帶債務人數人的破產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以保障債權人能夠在各破產案件中充分實現連帶債務人的連帶責任。
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對于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其清償保證債務,也可以先向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追償,然后再以未受償的余額向保證人追償。在債務追償問題上,債權人享有向債務人或保證人追償的選擇權。債權人也可以同時向債務人和保證人追償,債務人先做清償的,相應減少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保證人先做清償的,債權人將其申報的破產債權轉移給保證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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