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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時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為雙務合同的債務人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沒有先后順序),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有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三、先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或履行不符合約定),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對方請求履行的權利。(這里的“應先履行義務”是根據合同的約定)
四、不安抗辯權
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1.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考題·單選題】2010年3月8日,甲向乙借用電腦一臺。3月15日,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一塊。5月10日,甲要求乙返還手表,乙以甲尚未歸還電腦為由,拒絕返還手表。根據合同法律制度和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0年試題)
A.乙是在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可以暫不返還手表
B.乙是在行使不安抗辯權,可以暫不返還手表
C.乙是在行使留置權,可以暫不返還手表
D.乙應當返還手表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抗辯權和留置權。同時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都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中,而題目中是“兩個合同”,所以選項A、B不對。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題目中當事人是兩個自然人,所以受“同一法律關系”的限制,而題目中是“兩個合同”,所以不能行使留置權。
五、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舉例】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有100萬元的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同時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丙的到期債務100萬元,此時債權人可以向丙行使代位權。
(一)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二)代位權訴訟中的主體及管轄
1.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相關考點】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2.在代位權訴訟中,如果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3.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考題·多選題】債權人甲認為債務人乙怠于行使其債權給自己造成損害,欲提起代位訴訟。下列各項債權中,不得提起代位訴訟的有( )。(2004年試題)
A.安置費給付請求權
B.勞動報酬請求權
C.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D.因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提起代位訴訟的限制條件。本題四個選項都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不得提起代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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