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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撤銷權
(一)撤銷權的概念與性質
1.概念
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行為,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
2.撤銷權的性質
(1)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依一定的訴訟程序進行,故又稱廢罷訴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請求受益人返還財產,恢復債務人責任財產的原狀,因此撤銷權兼有請求權和形成權的特點。
(2)合同保全中的撤銷權與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不同,保全撤銷權是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已經生效的法律關系。此種撤銷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其效力擴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債務人清償債權的清償能力。而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并沒有擴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為了消除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的瑕疵。
(二)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其中債務人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有:
(1)放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2)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于“明顯不合理”價格的判斷標準,一般認為,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三)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上述規定中的“五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與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相似)
(四)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確認債權人的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即歸于無效。
(五)撤銷權訴訟中的主體與管轄
1.撤銷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在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注意1: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比較:①兩者都是因債務人的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②兩者都要通過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③代位權是針對債務人的消極行為;撤銷權是針對債務人的積極行為。④代位權的行使涉及到雙方當事人;撤銷權的行使涉及到第三人。
注意2: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與保全措施的撤銷權比較
|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 |
保全措施的撤銷權 |
行使主體 |
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人或受害人 |
債權人 |
行為指向 |
撤銷的是自己的行為 |
撤銷的是他人的行為 |
效力 |
不涉及第三人 |
對第三人發生效力 |
時效 |
1年內 |
1年內,5年消滅 |
注意3:破產過程的撤銷權與保全措施的撤銷權比較
|
破產過程的撤銷權 |
保全措施的撤銷權 |
行使主體 |
管理人 |
債權人 |
種類 |
5種 |
2種 |
時間 |
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 |
沒有時間限制 |
時效 |
沒有時效限制 |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 |
【考題·多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債務人的下列行為中,債權人認為對自己造成損害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有( )。(2003年試題)
A.放棄到期債權
B.無償轉讓財產
C.拍賣優良資產
D.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撤銷權。《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C選項拍賣是合理行為。
【例題·單選題】甲欠乙1萬元到期借款,經乙催討后一直未還。下列情形中,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行使代位權的是( )。
A.甲有1萬元到期存款,甲一直不去取
B.甲有每月1500元的退休費,甲一直不去領取
C.丙欠甲1萬元到期借款,甲一直不去催討
D.甲將價值1萬元的一臺鋼琴無償贈與親戚丁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同保全。A選項債務人不是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不符合行使代位權的條件。B選項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不允許行使代位權。D選項是行使撤銷權的情形。只有C選項可以行使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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