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記憶)
(一)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二)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是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
1.董事會
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根據合營企業章程的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董事會由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組成。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董事由合營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額委派和撤換。董事任期4年,可以連任。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董事長不能召集時,可以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者他董事召集。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會議,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其決議方式可以根據合營企業章程載明的議事規則作出。但涉及合營企業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1)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2)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3)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4)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
【記憶提示】章程、資本變動、生死存亡。
2.經營管理機構
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合營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
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經營管理(記憶)
(一)引進技術管理
合營企業引進的技術應當是適用的、先進的,使其產品在國內具有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或者在國際市場上具有競爭能力。
合營企業引進技術,應當與技術輸出方訂立技術轉讓協議。技術轉讓協議必須符合下列規定:(1)技術使用費應當公平合理;(2)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技術輸出方不得限制技術輸入方出口其產品的地區、數量和價格;(3)技術轉讓協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4)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后,技術輸入方有權繼續使用該項技術;(5)訂立技術轉讓協議雙方,相互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應當對等;(6)技術輸入方有權按自己認為合適的來源購買需要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原材料;(7)不得含有為中國的法律、法規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條款。合營企業訂立的技術轉讓協議,應當報審批機構批準。
(二)場地使用權及其費用管理
合營企業所需場地,應當由合營企業向所在地的市(縣)級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通過簽訂合同取得場地使用權。
合營企業所需場地的使用權,已為中國合營者所擁有的,中國合營者可以將其作為對合營企業的出資,其作價金額應當與取得同類場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使用費相同。場地使用費標準應當根據該場地的用途、地理環境條件、征地拆遷安置費用和合營企業對基礎設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向商務部、國家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農業、畜牧業的合營企業,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合營企業營業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門繳納場地使用費。在經濟不發達地區從事開發性的項目,場地使用費經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給予特別優惠。
場地使用費在開始用地的5年內不調整。以后隨著經濟的發展、供需情況的變化和地理環境條件的變化需要調整時,調整的間隔期應當不少于3年。場地使用費作為中國合營者投資的,在該合同期限內不得調整。
合營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場地使用權,其場地使用費應當按合同規定的用地時間從開始時起按年繳納,第一日歷年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算;不足半年的免繳。在合同期內,場地使用費如有調整,應當自調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費用標準繳納。
(三)生產經營管理
1.購買物資。合營企業有權自行決定在中國市場購買或者在國際市場購買。
2.銷售產品。國家鼓勵合營企業向國際市場銷售產品。合營企業有權自行出口其產品,也可以委托外國合營者的銷售機構或中國的外貿公司代銷或經銷。
(四)財務會計管理
合營企業應向合營各方、當地稅務機關、財政機關報送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年度會計報表應抄報原審批機關。
合營企業設總會計師,可以設審計師。
合營企業原則上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但經合營各方商定,也可采用某一種外國貨幣為記賬本位幣。以外國貨幣記賬的合營企業,除編制外幣的會計報表外,還應另編折算人民幣的會計報表。
合營企業的稅后利潤中可向出資人分配的利潤,按照合營企業各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合營企業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潤中進行分配。合營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
合營企業的下列文件、報表、證件,應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證明,方為有效:(1)合營各方的出資證明書(以物料、場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應當包括合營各方簽字同意的財產估價單及其協議文件);(2)合營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3)合營企業清算的會計報表。
(五)勞動用工管理
合營企業用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由合營企業同本企業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集體簽訂,規模較小的合營企業,也可以由合營企業同職工個人簽訂。
【例題·多選題】下列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利潤分配的表述中,符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合營企業的稅后利潤中可向出資人分配的利潤,按照合營企業合同的規定進行分配
B.合營企業的稅后利潤中可向出資人分配的利潤,按照合營企業各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C.合營企業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潤中進行分配
D.合營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合營企業的稅后利潤中可向出資人分配的利潤,按照合營企業各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合營企業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潤中進行分配。合營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因此選項BCD為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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