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票據權利的消滅(記憶)
票據權利可因履行、免除、抵銷等事由的發生而消滅。票據權利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的情形有四種:
第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提示】與普通訴訟時效相同。
第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提示】支票見票即付,而且付款期限只有10天,規定6個月的期限足夠。
第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第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被追索人清償了票款之后,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內,應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權,否則即喪失該權利。
【提示】匯票本票2年,支票半年,追索權半年,再追索權3個月。
前述四種情形中,第一種和第二種所指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第三種和第四種所指的追索權,不包括對票據出票人的追索權。上述票據權利時效發生中斷的,只對發生時效中斷事由的當事人有效。
【例題·單選題】丙公司持有一張以甲公司為出票人、乙銀行為承兌人、丙公司為收款人的匯票,匯票到期日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沒有主張票據權利。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丙公司對甲公司的票據權利的消滅時間是( )。
A.2007年6月15日
B.2007年12月5日
C.2008年6月5日
D.2009年6月5日
『正確答案』D
『答案分析』因為甲公司是出票人,該票據是匯票所以持票人對票據出票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兩年,所以是D選項。
5.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記憶)
經當事人申請并提供擔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據,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1)不履行約定義務,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當事人所持有的票據;(2)持票人惡意取得的票據;(3)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據;(4)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貼現的票據;(5)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于質押的票據;(6)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據。
【提示】違約的直接持票人、惡意持票人、不得轉讓貼現質押持票人。
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6.票據權利的補救(記憶)
票據權利補救措施主要有三種形式,即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第一,必須有喪失票據的事實。第二,失票人必須是真正的票據權利人。第三,喪失的票據必須是未獲付款的有效票據。
(1)掛失止付。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但是,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前,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掛失止付。
(2)公示催告。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票據喪失后的公示催告程序如下:
①失票人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的履行地。銀行匯票以出票人所在地為支付地;商業匯票以承兌人或付款人所在地為支付地;銀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為支付地;支票以出票人開戶銀行所在地為支付地。票據的代理付款銀行是受付款人的委托向持票人支付票款,因此,代理付款銀行所在地不能確定為票據支付地。
②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后,應當同時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發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出公告。人民法院應在受理申請后3日內發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間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據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③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④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以及在判決作出前,沒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公示催告申請人應當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一個月內申請法院作出判決。法院判決喪失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付款人。判決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請人有權依據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或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例題·單選題】甲所持有的一張支票遺失后,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在公告期間內,乙持一張支票到法院申報權利,甲確認該支票就是其所遺失的支票,但是乙主張自己已經善意取得該支票上的權利。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法院經審查認為乙的主張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甲的申請
B.法院經審查認為乙的主張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C.法院經審查認為乙的主張成立的,應當判決乙勝訴
D.法院應當直接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正確答案』D
『答案分析』在公示催告中法院不審查誰有權利,該程序的目的是引出利害關系人。所以只要爭議的人出來了就終結催告程序,所以D正確。
(3)普通訴訟。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票據喪失后的訴訟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但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時,也可將其他票據債務人(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作為被告。第二,訴訟請求的內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的到期日或判決生效后支付或清償票據金額。第三,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訴時,應提供所喪失的票據的有關書面證明。第四,失票人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擔保,以防由于付款人支付已喪失的票據票款后可能出現的損失。擔保的數額相當于票據載明的金額。第五,在判決前,喪失的票據出現時,付款人應以該票據正處于訴訟階段為由暫不付款,而將情況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應終結訴訟程序。失票人與提示人對票據債權人沒有爭議的,應由真正的票據債權人持有票據并向付款人行使票據權利;如失票人與提示人對票據債權人有爭議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訴,由法院確認。在判決生效后,喪失的票據出現時,付款人不為付款,應將情況通知失票人。如果失票人與提示人對票據權利沒有爭議的,由真正的票據權利人向付款人行使票據權利;如有爭議,任何一方可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權利人。
(二)票據抗辯
1.票據抗辯的概念(了解)
票據抗辯是指票據的債務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2.票據抗辯的種類(記憶)
(1)對物抗辯。這是指基于票據本身的內容而發生的事由所進行的抗辯。這一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票據行為不成立而為由抗辯。如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無權代理或超越代理權進行票據行為;票據上有禁止記載的事項(如付款附有條件,記載到期不合法);背書不連續;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有瑕疵(如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等。②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③票據載明的權利已消滅或已失效而為的抗辯。如票據債權因付款、抵銷、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屆滿而消滅等。④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欠缺而為的抗辯。如應作成拒絕證書而未作等。⑤票據上有偽造、變造情形而為的抗辯。
(2)對人抗辯。這是指票據債務人對抗特定債權人的抗辯。這一抗辯多與票據的基礎關系有關。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特別提示】不能針對第三人)
3.票據抗辯的限制(記憶)
第一,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第二,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第三,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第四,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的,由于其享有的權利不優于其前手的權利,故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代理付款人在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公告發布以前按照規定程序善意付款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以已經公示催告為由拒付代理付款人已經墊付的款項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票據的偽造和變造(記憶)
1.票據的偽造
票據的偽造是指假冒他人名義或虛構人的名義而進行的票據行為。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2.票據的變造
票據的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變更的行為。構成票據的變造,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變造的票據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據;二是變造的內容是票據上所記載的除簽章以外的事項;三是變造人無權變更票據的內容。
【特別提示】(1)有變更權限的人依法對票據進行的變更,這屬于有效變更,不屬于票據的變造;(2)在空白票據上經授權進行補記的,由于該空白票據欠缺有效成立的條件,此等補記只是使票據符合有效票據的條件,不屬于票據的變造;(3)變更票據上的簽章的,屬于票據的偽造,而不屬于票據的變造。
票據的變造應依照簽章是在變造之前或之后來承擔責任。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前,應按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后,則應按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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