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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票據法律制度
考情介紹與學習指導
本章包括六節,重點節是第一節票據法的一般理論、第二節匯票、第四節支票。重要知識點包括票據行為、票據權利與抗辯、匯票的出票、背書、承兌、付款、追索權、本票的出票、見票付款、支票的出票、付款。
本章主要題型包括單選題、多選題和案例題。出案例題的幾率比較大。本章作為全書的重要章節,知識點多,記憶量大,而且綜合運用各個知識點的能力要求比較高,考生應當給予高度重視。票據法律制度有自身獨特的原則,應當注意與其他法律制度,如合同法律制度相區別。
第一節 票據法的一般理論
一、我國票據立法
(一)票據的概念(了解)
我國票據法上的票據就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轉讓的有價證券。
(二)票據法的概念(了解)
票據法是規定票據的種類、形式、內容以及各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票據法律關系(了解)
票據法律關系是指票據當事人之間在票據的簽發和轉讓等過程中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票據法律關系可分為票據關系和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票據關系是指當事人之間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則是指由《票據法》所規定的,不是基于票據行為直接發生的法律關系,如票據上的正當權利人對于因惡意而取得票據的人行使票據返還請求權而發生的關系。
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即是指票據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票據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票據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票據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票據法律關系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一定數額的金錢。
三、票據行為
(一)票據行為的概念(了解)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關系的當事人之間以發生、變更或終止票據關系為目的而進行的法律行為。
(二)票據行為成立的有效條件(記憶)
1.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法人的票據能力并無嚴格限制,法人可以依法從事各種票據行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其他票據當事人不得據此簽章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主張任何票據債權。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或無缺陷。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行為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的,其行為無效。這亦適用于票據行為。
3.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這里所指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據行為本身必須合法,即票據行為的進行程序、記載的內容等合法,至于票據的基礎關系涉及的行為是否合法,則與此無關。例如當事人發出票據是基于買賣關系,如果該買賣關系違反法律、法規而無效,則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有效性。
4.票據行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1)關于簽章。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規定的專用章而加蓋該銀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未加蓋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而加蓋該出票人公章的,簽章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特別提示】只有出票人簽章不符合規定才會導致票據本身無效)
(2)關于票據記載事項。票據記載事項一般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非法定記載事項等。票據上可以記載《票據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兩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票據必須記載收款人,否則票據即為無效。票據必須記載年月日,否則票據即為無效。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付款人或者代理人對此類票據付款的,應當承擔責任。
(三)票據行為的代理(記憶)
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并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系。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所謂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例題·單選題】A公司向B公司簽發并交付一張票據,B公司又向C公司背書轉讓了該票據,后C公司再次向D公司轉讓了該票據。經銀行審核,B公司在向C公司轉讓該票據時,其簽章不符合規定。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該票據無效
B.B公司的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C.因A公司的簽章有效,盡管B公司的簽章不符合規定,但其背書仍然有效
D.B公司的簽章無效,但不影響A公司簽章的效力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只有出票人的簽章不符合要求才會導致票據無效。其他人簽章無效,僅涉及這一個簽章,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B因為簽章無效所以背書也是無效的,B,D都是正確的,但是本題是單選題,綜合答案是B包含了A,所以更符合。
四、票據權利與抗辯
(一)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概念(了解)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票據權利不同于票據法上的權利。例如,《票據法》第五條規定的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委托權,第九條規定票據的原記載人可以更改票據上一些非主要記載事項,該等權利就是票據法上的權利,而非票據權利。
2.票據權利的內容(記憶)
一般的金錢債權是一種簡單的一次性的請求權,而票據權利則體現為二次請求權。第一次請求權是付款請求權,這是票據上的主要權利;第二次請求權為追索權,這是指第一次請求權(即付款請求權)得不到滿足時,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據債務人要求清償票據金額及有關費用的權利,故該權利又稱償還請求權。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先行使追索權遭拒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法律規定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得不到付款時,才可以行使追索權。
3.票據權利的取得(記憶)
(1)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凡是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如果屬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受其前手的權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權利因違法或有瑕疵而受影響或喪失,該持票人的權利也因此而受影響或喪失。
(2)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如果前手的權利有瑕疵,票據取得人取得的權利亦受此影響。
(3)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例題·單選題】甲公司是一張3個月以后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所記載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據到期時向承兌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B.丙公司取得票據權利
C.甲公司背書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據權利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書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據權利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因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為丙公司,所以丙相當于有繼承的方式,所以有取得票據權利。C甲背書一般要支付對價的,所以C錯誤。D也是與C一樣的原因,所以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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