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專利權的終止和無效(記憶)
(一)專利權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終止:(1)專利權的期限屆滿;(2)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3)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的;(4)專利權人死亡,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記憶提示】屆滿、年費、放棄、死亡)
(二)專利權的無效
1.專利權無效的概念和理由
專利權無效是指已經取得的專利權因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根據有關單位或個人的請求,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核后被宣告無效。
2.專利權宣告無效的程序
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請求書,并說明理由。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3.專利權宣告無效的法律效力
(1)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2)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3)依照上述規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記憶提示】原則上不追溯,惡意應賠償,不公平應返還。
七、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記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1)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記憶提示:不實施、違法實施)依照上述第(1)項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記憶提示】外觀設計專利不允許強制許可;授予3年、申請4年;不實施、壟斷實施。
可以給予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情況還有以下幾種:(1)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2)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3)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一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依照上述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依照上述第(3)項規定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曾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為消除或者減少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壟斷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情形。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處理使用費問題。付給使用費的,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記憶提示】(1)只能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適用強制許可,對于外觀設計專利不能適用強制許可;(2)通過強制許可獲得的許可是普通許可;(3)當事人取得強制許可后,不必經專利權人的同意,就可以實施專利,但應當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4)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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