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考情分析 |
第 2 頁: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
四、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規則
1.約定不明時合同內容的確定規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仍然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履行規則: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負擔。
2.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故第三人不承擔違約責任,均應由合同的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中止履行、提前履行與部分履行(略)
【例題7·多選題】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 )。
A.中止履行
B.終止履行
C.解除合同
D.將標的物提存
【答案】AD
【解析】本題考核債務人中止履行或者提存的情形。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二)雙務合同的履行抗辯權(★★)
(1)合同的履行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2)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相對人財產明顯減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證及時給付時,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該情形為: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應把握以下要點:
①要有對方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②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及時通知對方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只有在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擔保時,方能解除合同。
(三)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1)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以自己的名義,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債務人為第三人。提起訴訟的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2)債務人怠于行使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3)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其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4)如果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例題8·單選題】甲對乙享有50000元債權,已到清償期限,但乙一直宣稱無能力清償欠款。甲調查發現,乙對丁享有3個月后到期的7000元債權,戊因賭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發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傷害對丙享有10000元債權,因事故中的財產損失對丙享有5000元債權。乙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乙對其享有的債權都怠于行使。下列各項中,甲可以代位行使的債權是( )。
A.乙對丁的7000元債權
B.乙對戊的8000元債權
C.乙對丙的10000元債權
D.乙對丙的5000元債權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代位權。根據規定,代位權行使條件中: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包括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因此乙對丙的10000元債權甲不能行使代位權;代位權行使的債權必須是已經到期的債權,這里丁欠乙的債權未到期,不能行使代位權;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才可以代位行使,因此戊欠乙的賭博債務甲不能行使代位權。
(四)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減少財產以致危害債權的行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①債務人的無償行為(放棄到期債權或未到期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無償轉讓財產),不論第三人是善意、惡意取得,均可撤銷。
②債務人的有償行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財產),以第三人的惡意取得為要件,如果第三人主觀上無惡意,則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提示】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2)與代位權不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結果并無優先受償的權利。
(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支付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4)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表4.4撤銷權期間的總結
種類 |
具體規定 |
合同法總則
|
可撤銷合同:①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②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銷權:①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②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
合同法分則 |
贈與合同的撤銷:①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②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
物權法 |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其他債權人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請求法院撤銷 |
【例題9·多選題】甲公司欠乙公司30萬元,一直無力償付,現丙公司欠甲公司20萬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棄對丙的債權,該行為給乙債權的實現造成損害,對甲公司的這一行為,乙公司采取的下列措施符合規定的有( )。
A.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放棄債權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為20萬元
B.通知丙公司撤銷甲放棄債權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為30萬元
C.乙因此支付的必要費用由甲公司負擔
D.乙因此支付的必要費用由乙公司自行承擔
【答案】AC
【解析】本題考核撤銷權的規定。根據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自行通知相對人撤銷放棄債權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且“該債權”是指“債權人的債權”與“債務人的債權”中的較低者。
表4.5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別
|
代位權 |
撤銷權 |
針對債務人的行為 |
消極行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 |
積極行為(債務人放棄其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
訴訟主體 |
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中的第三人 |
債權人是原告,債務人是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中的第三人 |
債權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
就行使權利的結果,享有優先受償權 |
就行使權利的結果。無優先受償權 |
費用的負擔 |
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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