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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約責任(★★)
(一)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1.繼續履行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合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補救措施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相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損害賠償
(1)賠償損失。
①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按照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承擔雙倍賠償責任。
【提示】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2)支付違約金。
①違約金的具體數額視造成損失的大小而定。即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的,可以要求適當減少。
②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③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定金罰則。
違約金條款與定金條款,不可同時適用。
【提示】定金與賠償金的關系: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二)免責事由
1.不可抗力
(1)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全部或部分免責;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不能免責。
(2)主張不可抗力一方應當:①及時通報合同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②取得有關不可抗力的證明。
2.情勢變更制度
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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