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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
1.產權登記范圍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境外設立的金融類企業,其實收資本包括國家資本和國有法人資本的,應當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2)金融類企業以國有法人資本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境外設立子公司或依法投資其他金融類和非金融類企業的,由該金融類企業按規定辦理子公司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
(3)金融類企業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于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權資產,不屬于產權登記的范圍,但要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登記和處置工作。
2.產權登記內容和程序(見表10.9)
表10.9金融類企業產權登記情形與辦理時間
類型 |
情形 |
辦理時間 |
產權占 有登記 |
首次占有國有資產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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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金融類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于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前3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財政部門申辦產權占有登記,并在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領取新設企業產權登記證,同時提交新設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
產權變 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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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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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動登記后3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財政部門申辦產權變動登記,并提交企業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依法變更的相關文件和資料 |
①組織形式、管理級次發生變動;②國有資本出資人發生變動;③國有資本額發生增減變動;④因其他出資人出資額發生變動,造成國有資本持股比例發生5%以上(含5%)變化的;⑤主管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變動情形 |
應當自企業出資人作出決定或者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前,向主管財政部門申辦產權變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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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注 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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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②轉讓全部國有產權或改制后不再設置國有股權;③由金融類國有企業轉變為非金融類國有企業;④主管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需要注銷國有資產產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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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金融類企業解散的,應當自出資人或上級單位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集團(或控股)公司或清算機構向主管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產權注銷登記;②企業被依法撤銷的,應當自政府有關部門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產權注銷登記;③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產權注銷登記;④企業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產權(股權)或改制后不再設置國有股權的,或由金融類國有企業轉變為非金融類國有企業的。應當自企業出資人作出決定或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產權注銷登記 |
【提示】未辦理產權占有登記的企業發生國有資產產權變動時,應當按規定補辦產權占有登記后,再申辦變動或注銷產權登記。未辦理產權占有登記的企業不得進行國有資產產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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