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考情分析 |
第 2 頁: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
(四)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
1.轉讓范圍和管轄
(1)轉讓范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授權投資主體轉讓所持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轉讓所持國有資產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包括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國有股份轉讓。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以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證券交易系統交易為主要方式。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協議方式轉讓金融企業國有資產。
(2)轉讓管轄。①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②財政部門轉讓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③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轉讓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應當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④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過程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和金融行業監督管理事項的,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報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⑤以境外投資人為受讓方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監督管理規定,由轉讓方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2.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
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程序:
審批一制定轉讓方案一委托評估一確定產權交易機構一刊登產權轉讓公告一確定受讓方一簽訂轉讓協議一收取轉讓價款一辦理產權登記。
(1)審批部門(見表10.10)。
表10.10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審批部門
情形 |
審批部門 |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轉讓一級子公司的產權 |
應當報財政部門審批 |
中央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轉讓一級子公司的產權 |
除國家明確規定需要報國務院批準外,應當報財政部審批 |
地方管理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審批權限 |
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 |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一級子公司(省級分公司或者分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轉讓所持子公司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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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控股(集團)公司審批 【提示】其中,涉及重要行業、重點子公司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或者導致轉讓標的企業所持金融企業或者其他重點子公司控股權轉移的,應當報財政部門審批 |
(2)產權轉讓公告期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3)經公開征集只產生1個受讓方:場內協議轉讓,轉讓價格不得低于掛牌價格。
2個以上(含2個)受讓方:拍賣、招投標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公開競價方式。
轉讓價格: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無意向受讓方的,轉讓方可以根據轉讓標的企業情況確定新的掛牌價格并重新公告。如新的掛牌價格低于資產評估結果的90%,應當重新報批。
【提示】比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學習。
【例題14·單選題】下列關于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支付價款說法正確的是( )。
A.轉讓價款應采取一次性收取,不可以采用分期付款
B.轉讓價款在特殊情況可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期限為2年
C.如果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首期支付30%,在3個月內支付完畢
D.轉讓價款分期付款的,應支付分期付款期間的利息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制度。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采取貨幣性資產一次性收取。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約定分期付款方式,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協議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辦理合法的價款支付保全手續,并按同期金融機構基準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分期付款期間利息。
3.上市公司國有股份轉讓
上市公司國有股份轉讓事先報批和事后報備的情形(見表10.11)
表10.11上市公司國有股份轉讓事先報批和事后報備的情形
情況 |
條件 |
具體措施 |
事先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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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轉讓股份 |
報財政部門審批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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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參股股東在1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累計減持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后的余額)比例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 | ||
事后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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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參股股東在1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累計減持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后的余額)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 |
在每年1月10 日前將上一年度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報財政部門 |
轉讓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轉讓價格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股票當天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當日無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個交易日的加權平均價格。
4.國有資產直接協議轉讓
(1)直接協議轉讓的審批。
直接協議轉讓情形及審批。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國務院批準或者財政部門批準,轉讓方可以采取直接協議轉讓方式轉讓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份;①國家有關規定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②控股(集團)公司進行內部資產重組,其中擬直接協議轉讓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應當將轉讓方案報財政部門審批;③其他特殊原因。
(2)直接協議轉讓非上市企業產權。
轉讓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國有金融企業在實施內部資產重組過程中,擬采取直接協議方式轉讓產權、且轉讓方和受讓方為控股(集團)公司所屬獨資子公司的,可以不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整體評估,但轉讓價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經審計確認的凈資產值。
(3)直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
程序: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一財政部門審核一書面告知上市公司一上市公司披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財政部門批準后,轉讓方可以不披露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信息:①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②轉讓方作為國有控股股東,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者資產重組,在控股公司或者集團企業內部進行協議轉讓的;③上市公司連續2年虧損并存在退市風險或者嚴重財務危機,受讓方提出重大資產重組計劃及具體時間表的;④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涉及轉讓方所持股份的。
聘請財務顧問:轉讓方作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擬采取直接協議轉讓方式轉讓股份并失去控股權的,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中介機構擔任財務顧問和法律顧問,并提出書面意見。
轉讓價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經批準不須公開股份轉讓信息的,以股份轉讓協議簽署日為準)前30個交易日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加權平均價格或者前1個交易日加權平均價格“孰高”的原則確定。
【提示】轉讓方作為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者資產重組,在內部進行協議轉讓,且擁有的上市公司權益并不因此減少的,轉讓價格應當根據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凈資產收益率、市盈率等因素合理協商確定。
本章小結:
考生學習本章時應以《企業國有資產法》為核心,圍繞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資產評估和產權登記、產權轉讓的內容加以學習,在學習了《企業國有資產法》的基礎上,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深入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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