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考情分析 |
第 2 頁: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
四、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制度
(一)經營者集中的情形
(1)合并。
(2)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鏈接】根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的規定,涉及境內境外并購中特定情形下,投資者需要就所涉情形向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告或報送并購方案。
(3)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二)經營者集中的申報
1.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見表11.6)
表11.6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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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會計年度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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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集中的經營者 | ||
全部合計 |
至少兩個以上 | |||
標準(1) |
全球范圍 |
100億元人民幣 |
||
中國境內 |
20億元民幣 |
4億元人民幣 | ||
標準(2) |
4億元人民幣 |
【例題6·多選題】美國的A公司是從事工業設備銷售的大型跨國企業,2011年準備在我國境內全資收購同類型企業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下列2010年各企業的營業額(人民幣)指標中,需要在收購前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的有( )。
【答案】AD
【解析】本題考核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根據規定,需要申報的情形包括:(1)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2)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本題中,選項8雖然滿足全球營業額的標準,但是不滿足境內至少兩個經營者營業額4億元的標準,因此不用申報;選項C既不滿足全球合計營業額100億元的標準,也不滿足中國境內營業額合計20億元的標準,因此不用申報。
2.營業額計算的具體規則(見表11.7)
表11.7營業額計算的具體規則
類型 |
內容 |
營業額的含義 |
(1)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中的所稱“營業額”,包括相關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內銷售產品和提供服務所獲得的收入,扣除相關稅金及其附加; (2)“在中國境內”是指經營者提供產品或服務的“買方所在地”在中國境內 |
營業額的 計算范圍 |
(1)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的營業額應當為下述經營者的營業額總和: ①該單個經營者;②第①項所指經營者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經營者;③直接或間接控制第①項所指經營者的其他經營者;④第③項所指經營者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經營者;⑤第①項至第④項所指經營者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經營者。 【提示】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的營業額不包括上述①至⑤項所列經營者之間發生的營業顴。 (2)如果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之間或者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和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之間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經營者,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的營業額應當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經營者與第三方經營者之間的營業額,且此營業額只計算一次 |
營業額的除外規定 |
如果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之間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經營者,則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的合計營業額不應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經營者與任何一個共同控制他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或與后者有控制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發生的營業額 |
類型 |
內容 |
部分收購 (不是整體收購) |
在一項經營者集中包括收購一個或多個經營者的一部分時: (1)對于賣方而言,只計算集中涉及部分的營業額; (2)相同經營者之間在兩年內多次實施的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應當視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發生時間從最后一次交易算起,該經營者集中的營業額應當將多次交易合并計算。(預防經營者通過多次交易規避其申報義務)如果經營者通過與其有控制關系的其他經營者實施上述行為,即構成“相同經營者之間在兩年內多次實施的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的,也依此規則處理。 【提示】所謂“兩年內”是指從第一次集中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最后一次集中交易簽訂協議之日止的期間 |
3.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計算的特殊規則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等三類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的計算公式為:
營業額=(營業額要素累加一營業稅金及附加)×10%
保險公司集中申報營業額的計算公式為:
營業額=(保費收入一營業稅金及附加)×10%
其中,保費收入=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分人保費一分出保費
4.申報豁免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免予申報):
(1)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2)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三)經營者集中審查程序
申報材料提交與補正一第一階段審查—,第二階段審查一最終決定一決定的公布
(四)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制度
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
根據經營者集中交易具體情況,限制性條件可以包括如下幾類:
(1)剝離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部分資產或業務等結構性條件;
(2)參與集中的經營者開放其網絡或平臺等基礎設施、許可關鍵技術(包括專利、專有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終止排他性協議等行為性條件;
(3)結構性條件和行為性條件相結合的綜合性條件。
(五)經營者集中未依法申報的調查處理
我國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控制制度,采取的是集中實施前經營者主動申報審查模式。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鏈接】(1)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2)行業協會違反反壟斷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3)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例題7·單選題】經營者違反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對其處以的罰款數額為( )。
A.100萬元以下
B.50萬元以下
C.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D.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經營者集中涉及的法律責任。根據規定,經營者違反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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