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xiao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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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產法
破產,首先找人,然后要體現“公平清償”,抓住這兩點。
首先要重點關注債務人財產的確定,這個可作為今年破產法最重要的考點對待。
破產申請中更為重要的是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尤其是管理人的挑揀履行權(繼續履行or 解除合同)和訴訟、保全措施、執行程序(訴訟或執行的對象、如何處理),注意案例分析題。
1、管理人的挑揀履行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或者債務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1)決定權人:管理人(或者債務人)
(2)繼續履行
①因管理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債務。
②管理人決定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后,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3)解除合同
①解除合同包括四種方式
②管理人依法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對方當事人申報的破產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③管理人解除合同選擇權的限制
2、訴訟、保全措施、執行程序
首先應關注訴訟或執行的對象是債務人還是次債務人,然后如何處理(尚未訴訟、正在審理中、正在執行中、已經執行完畢)。注意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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