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票據法
兩個基本的提問方向:一是主張權利的人享有票據權利嗎?二是要求其承擔票據責任,能不能拒絕、有沒有抗辯權的問題。
針對票據法,還應掌握:
1、匯票的背書
背書,是指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然后將票據交付給被背書人的票據行為。
(1)背書的記載事項
①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背書人的簽章
②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背書日期
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③可以補記的事項:被背書人名稱
根據《票據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④附條件的背書:背書有效
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
⑤部分背書、多頭背書:背書無效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⑥任意記載事項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背書連續(xù)
①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xù)。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xù),證明其匯票權利。
②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稅收、繼承、贈與、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匯票的,不受背書連續(xù)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2、匯票的承兌
重點關注承兌的法律效力。
(1)承兌人是匯票上的主債務人,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
(2)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3)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說明后,承兌人仍應向持票人付款。
(4)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依法取證,也不喪失對承兌人的追索權。
3、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1)票據的偽造
票據偽造,是指假冒他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從事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行為)。其后果有三個:
①被偽造人并未在票據上真實簽章,不承擔票據責任;
②偽造人并未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不承擔票據責任;
③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2)票據的變造
票據的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變更的行為。變造的后果有三個:
①變造前在票據上簽章的票據行為人,依照原記載事項負責。
②變造人如果同時也是票據上簽章的票據行為人,依照變造后的記載事項負責。
③變造后在票據上簽章的票據行為人,依照變造后的記載事項負責。
針對票據法,建議反復研究該部分的歷年真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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