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第四章高頻知識點: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概述
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原則上是要式合同)
3、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除此之外的借款合同則是諾成合同。
(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2、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
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4、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5、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①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诮杩钇陂g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6、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三)民間借貸合同
1、民間借貸的范圍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2、民間借貸案件的受理與管轄
民間借貸屬于借款合同,但是當事人之間往往沒有書面借款合同,因此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可以作為證明借貸關系的證據。
在管轄問題上,如果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3、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1)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原則上有效,除非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岀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岀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違背
公序良俗的。
(2)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民間借貸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民間借貸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4、民間借貸的利息與利率
(1)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不得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2)岀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3)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4)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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