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第六章高頻知識點:公司重大變更
一、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與方式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不需要經過清算程序,直接合并為一個公司的行為。
公司合并的方式有兩種:
一是吸收合并,即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二是新設合并,即指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1、公司合并的決議
①有限責任公司作出合并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②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合并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通知債權人
①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3)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3、債權、債務的承接
(1)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2)企業吸收合并后,債權人就被合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企業債務起訴合并方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筆債權,合并方在承擔民事責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
(3)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筆債權,則合并方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被合并企業原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二、公司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方式與效果
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法分為兩個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的方式有兩種:
一是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財產另設一個或數個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續;
二是新設分立,即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分別歸入兩個以上的新設公司,原公司解散。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程序中雖然也設置了債權人通知程序(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但并沒有賦予債權人請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權利。
(三)公司分立中債權人保護
1、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約定—連帶)
2、司法解釋
①債權人向分立后的企業主張債權,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有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
②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者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后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③分立的企業在承擔連帶責任后,各分立的企業間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企業分立時的資產比例分擔。
三、公司增資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簡稱增資。新增資本無論由原股東還是原股東以外的人投入,都屬于出資,適用公司設立時股東岀資或認股的規范。
公司增資通常包含以下步驟:
(1)公司董事會制訂和提出增資方案;
(2)公司就增資形成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有限公司股東會的該項決議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公司股東大會的該項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 以上通過;決議應依章程規定,對原有股東是否享有及如何行使增資優先認繳權或者新股優先認購權作出相應安排;
(3)公司通常與增資入股者訂立“增資協議”“新股認購協議”或類似協議;
(4)履行可能的批準程序,例如涉及國有股權時,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5)修訂公司章程,包括修訂注冊資本、股東名單、股東出資額等條款,該項修改章程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常與第二步中的增資決議合并或同時作出;
(6)增資入股者依約繳納其認繳的出資或認購的股份;
(7)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變更手續,包括變更注冊資本、變更股東登記事項、提交修訂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公司減資
1、減資方式
公司可采取以下方式實施減資:
(1)返還出資或股款,即將股東已繳付的出資財產或股款部分或全部返還股東。
(2)減免岀資或購股義務,即部分或全部免除股東已認繳或認購但未實繳的出資金額。
(3)縮減股權或股份。如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將已發行股份合并(例如二股合為一股),達到縮減股份的目的。
2、減資程序
(1)公司董事會制定減資方案,提交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表決。
(2)公司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通知債權人和對外公告。
①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實施減資。
(5)變更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注意】我國《公司法》減資規則的特點是:
減資事項完全交給公司自行辦理,并無外部機構事前或事中介人監管;減資目的不受限制,也不區分減資目的和方式,一律適用統一的規則。實踐中,有些公司在減資時不向已知債權人發出通知,債權人于是沒有機會對公司提出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的請求。對于此類做法,通行的裁判觀點并非確認該公司的減資決議或減資行為無效,而是確認減資對起訴的債權人“不產生法律效力”或不能“對抗”該債權人。這就意味著減資盡管是有效的,但對于提起訴訟的債權人來說,減資公司的股東基于減資而取回的資產,仍然屬于減資公司責任財產的一部分。基于這一認定,法院通常會判令減資公司的股東,在減資金額范圍內對起訴的債權人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相關推薦:
2021注冊會計師考試時間 | 準考證打印時間 | 注會考試科目
202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模擬試題 | 注會考試資料 | 經驗技巧
歷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真題及答案 | 注會考試大綱 | 考試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