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所得稅
本章內容對應《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屬于重要章節。應當關注:(1)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及暫時性差異。(2)遞延所得稅負債及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和計量。除特定情況外,企業應當確認所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企業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3)所得稅費用的確認和計量。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由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兩部分構成。(4)合并財務報表中因抵銷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產生的遞延所得稅。重點為計算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難點主要為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確認的例外事項,有關長期股權投資、企業合并中的涉及遞延所得稅的事項。
第一節 所得稅會計概述
我國所得稅會計采用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要求企業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對于兩者之間的差異分別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每一會計期間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一、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理論基礎
從資產負債角度考慮,資產的賬面價值代表的是某項資產在持續持有及最終處置的一定期間內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總額,而其計稅基礎代表的是該期間內按照稅法規定就該項資產可以稅前扣除的總額。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的,表明該項資產于未來期間產生的經濟利益流入低于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產生可抵減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的因素,減少未來期間以所得稅稅款的方式流出企業的經濟利益,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反之,一項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兩者之間的差額會增加企業于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及應交所得稅,對企業形成經濟利益流出的義務,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例如,一項固定資產,其賬面價值為100萬元,代表該固定資產在未來至少可以為企業帶來100萬元的經濟利益的總額,如果其計稅基礎為120萬元,則代表該固定資產未來可以稅前扣除的總額為120萬元,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及表明未來可以額外再抵扣20萬元應納稅額,減少20×25%=5萬元的所得稅款流出企業,因此,應確認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5萬元。反之亦然。
二、所得稅會計的一般程序
1.確定資產負債表中除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的其他資產和負債項目的賬面價值。對于計提了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是指其賬面余額減去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后的金額。
2.確定資產負債表中有關資產、負債項目的計稅基礎。
3.比較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對于兩者之間存在差異的,分析其性質,除準則中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分別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定資產負債表日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應有金額,并與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余額相比,確定當期應予進一步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金額或應予轉銷的金額,作為遞延所得稅。
4.就企業當期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按照適用的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將應納稅所得額與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算的結果確認為當期應交所得稅,作為當期所得稅。
5.確定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包括當期所得稅(當期應交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兩個組成部分,企業在計算確定了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后,兩者之和(或之差),是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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