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jingjing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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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頁:未決訴訟或未決仲裁 |
第 7 頁:產品質量保證 |
第 8 頁:虧損合同 |
第 9 頁:重組義務 |
第 10 頁:預計負債的列報和披露 |
第 11 頁:或有資產的披露 |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會計》第十三章或有事項第三節或有事項會計的具體應用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重組義務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
屬于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1.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業務;
2.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3.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企業承擔的重組義務滿足或有事項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預計負債金額。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絡投入等支出。
下列情況同時存在時,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
1.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及其崗位性質、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
2.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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